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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政策规定
提交日期 2018-04-12 17:06:08
内容

来信人咨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政策规定,希望主管部门取消发表论文等限制条件。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18-06-05 17:06:08
回复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内容

您好!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贯彻落实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修订出台新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新的资格条件充分考虑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办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比如,一级教师的教科研要求为:“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县(市、区)级以上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过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在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1篇;或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5千字以上;或承担县(市、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同时,为加大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2016年7月,我们又会同省教育厅出台了《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乡村教师教科研工作要求中对发表的论文只做参考条件,不作硬性要求。

另外,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只有经单位聘任后,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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