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06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建议的提案)
时间:2018-06-29 11:12 来源: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字体:[ ]

九三学社江苏省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建议”提案收悉,结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相关法规,完善政策

2002年,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我省先后出台《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文件,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生活帮扶、社会关怀等方面不断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扶对象也将不断面临就业、住房、土地、养老等方面的新问题和困难,我委将密切关注特扶对象生产生活现状,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并积极开展调研,适时向省级人大提出立法建议。

二、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到户

《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流程为: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以下三个步骤确保特扶对象“应扶尽扶”:

一是加强宣传。《关于印发〈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均有公示,在所有村(居)卫生计生服务窗口均张贴便民告示或摆放宣传折页,告知发放对象、扶助金标准、申报条件等内容。

二是主动告知。每年一季度申报当年新增目标人数,村(居)计生专干会主动联系辖区内新增特扶对象,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当年申报的特扶对象,资金发放到位率100%。

三是对未及时申报的补救措施。对于极少数因特扶对象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特扶对象隐瞒子女病残或死亡信息而未能及时申报等情况,基层计生专干会在知晓信息的第一时间帮助其申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会通过公益金方式对其因未申报而无法领取的特扶金给予一定补偿。

三、提高扶助标准,关怀到人

2007年,《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规定的特扶金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1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80元。

2011年,《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5号)将特扶金标准提高为: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15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120元。

2013年,《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3〕1号)将特扶金标准提高为: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400元。

2016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文件精神,特扶金标准调整为: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7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600元。60周岁以下的仍保持500元、400元。该文件同时规定: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特别扶助标准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我委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提标申请。

四、完善基本保障,解决后顾之忧

一是加强养老保障。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建立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关爱照料制度的通知》,明确将特扶对象作为重点对象建立关爱照料制度。2016年实施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收住。在特扶对象缺乏入住担保人的情况下,由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出面协调担保,确保老人能够顺利入住各类养老机构。对选择居家养老的经济困难的特扶对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探访、问候、聊天,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服务。

二是加强医疗保障。省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优先落实特扶对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特扶对象选择基层医生签约作为首诊医生的,其在基层就诊的一般诊疗费个人付费部分及转诊至符合规定上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个人付费部分实行全部减免。特扶对象的签约服务费由医保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共同分担。重点保障特扶对象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完善就医“绿色通道”。建立完善家庭医生门诊预约服务制度,签约的特扶对象享受优先转诊等服务。各市至少明确1家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各县(市、区)至少明确1家二级以上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特扶对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特扶对象享受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五优先”便利服务。为特扶对象免费提供一份保费不低于100元的住院护理补贴,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抗风险能力。

三是建立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中指定监护人;如无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联系人制度。创新联系责任主体,动员家庭医生、协会会员、党员、爱心人士等建立“1+1+N”(街道联系人+社区联系人+志愿者)联络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协同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在沟通方式、沟通频次、沟通内容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发放联系卡,并将独居的特扶对象作为重点人群,提高联系频次,落实帮扶措施。

五、建立专业机构,促进精神慰藉工作规范化

2017年开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健康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邀请专业社会工作或心理咨询组织介入,实施心理健康服务项目,创造了很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泰州阳光心理服务中心“雨后阳光”项目、启东“太阳岛”心理健康服务项目、镇江金山公益“天使在线”服务项目享誉全国,多次在全国会上介绍经验。省级遴选了13个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健康服务省级项目,进行重点扶持,进一步在全省推开心理健康服务。省计生协邀请专家分片区为基层培训心理健康服务师资力量,大力支持各地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扬州市、镇江市分别成立“计划生育特殊对象心理疏导服务项目中心”和“失独家庭心理健康关爱中心”,定期为失独家庭开展心理健康和保健咨询服务。

下一步,我委将充分考虑贵单位的意见建议,围绕医疗、养老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心的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特别扶助对象的保障水平。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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