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04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出台支持江苏家庭发展政策的建议)
时间:2018-06-29 10:34 来源: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字体:[ ]

缪志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支持江苏家庭发展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群众自觉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独生子女父母逐渐进入老年,家庭养老面临挑战。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经济压力、就业歧视、养育难题等现实问题使育龄夫妇想生又不敢生,群众普遍反映抚养子女的物质和精力投入越来越大,小孩入托、上学、就业等对家庭形成持续压力,女性产后再就业难,职业发展受影响,生育的边际成本大。为维护人口结构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家庭发展能力,我委开展了探索研究,努力建立完善支持家庭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与扶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当前,我省通过《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实现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全覆盖,对所有独生子女父母在年老之后给予一定经济扶助。对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省对特困老人供养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城乡特困老人凡是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由政府统一承担。散居的特困老人,按照城市“三无”1365元/月/人、“农村五保”8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建立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2017年,全省共发放经济困难的高龄、独生子女死亡老人养老服务补贴2.89亿元,惠及41万老年人,发放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护理补贴1.22亿元,惠及14万老年人。

二、进一步完善女性休假制度

现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原来晚育享受的产假及男方护理假,修改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都可以获得延长产假及男方护理假的奖励,增加了受益人群,同时明确了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提高了受益待遇。目前,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今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女职工可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孩子1岁内,女职工每天可享1小时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今年6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也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南京、淮安等地陆续出台延长婚假、提高生育补贴、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等规定。

三、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

2017年12月,我省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工作目标、基本要求、设施准、保障措施等内容,要求各地2018年底,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及其他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80%以上;2020年底,在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省妇联、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各相关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南京市出台《工作场所爱心母婴室建设地方标准》,苏州市出台《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指南》,在全国均属创新。目前,全省已建成“爱心母婴室”2225家,不断推动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由省妇联指导苏州市妇联制订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指南》,作为江苏省地方标准,已经由中国标准委备案并向公众发布,于今年3月10日正式实施。

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

全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圆梦女孩”、“关爱女孩携手行”等活动,倡导形成社会性别平等的理念。以全省住院分娩统计数据为基础,汇总分析出生人口信息,及时反馈通报,对性别比不降反升、长期居高不下的单位标红警示,约谈分管领导;加大对采血鉴定胎儿性别等“两非”新行为、新手段的打击力度;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监督执法。各地与工商、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整治“两非”行为。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多年稳步下降,2017年,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109.06。

今后,我委将积极采纳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争取国家和省政府的支持,不断完善家庭发展支持政策,增强家庭养老抚幼能力,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健康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供多元化的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的需求。继续落实好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生育假制度,对符合政策的夫妇延长生育假、陪产假,保障其休假期间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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