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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和完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任务。2017年是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开局之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逐步完善排污许可顶层设计。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我省各级环保部门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执法监管工作。
截至2017年底,全国15个重点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1292张,基本完成“应发尽发”;排污许可技术体系框架基本形成,通过技术体系,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衔接了固定污染源管理多项制度;建成并平稳运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统一平台、统一编码、精准定位、信息公开。
一、关于完善法律法规方面
(一)从法律层面,《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此,《环境保护法》从根本上确立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地位。《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专项法律在相继修订后也增加了排污许可制度的相关要求。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原环境保护部配套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进一步细化了开展排污许可管理的具体要求。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以此作为全国环保部门开展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近期,生态环境部将组织起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在经过一系列必要程序修订完善后,正式法规预计将于明年发布。届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规、规章层面均有了明确依据,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完善的、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确保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权威性、合法性、操作性。
二、关于健全培训体系和规范第三方市场方面
(一)我厅已初步建立了排污许可的系统培训制度,由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负责落实,面向管理人员、企业业主、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多轮不同层次的培训,尤其是面向企业的培训,力争做到现场培训现场填报,聘请专家现场解答,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市县环保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以点带面,为后续排污许可证的顺利申报、核发打下基础。
(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因此,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优秀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参与许可证的核发工作,通过制定内部审核程序完善许可证联合审核制度,确保许可证的核发质量,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三)从企业角度来看,排污许可管理规定鼓励企业自主申报,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另一方面省去了委托中介机构的费用,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实际企业受限于技术水平,还是需要专业机构帮助许可证申报。由于涉及排污许可的第三方环保咨询机构没有资质要求、不设准入门槛,且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属于企业自主行为,环保部门不宜干涉,导致第三方环保咨询市场较为混乱,急需规范。后续,我厅将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包括排污许可的第三方环保咨询)的信用管理体系,通过信用管理规范市场,鼓励优质的第三方环保咨询机构做大做强,让不规范的机构在市场竞争中自然淘汰。
三、关于强化执法监督机制方面
(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相关要求,存量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按行业分类在2017年至2020年花4年时间陆续放完,按照“排污许可核发一个行业就要清理一个行业”要求,通过分类处置,逐步解决环境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17年我省已完成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炼焦、玻璃、电镀、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共计15个重点行业的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2018年4月我厅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用2个月时间开展15个已发证行业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企业不低于发证总数的20%,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业务部门内部分工和各自检查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保障排污许可证“既发也管”,落实“排污许可核发一个行业就要清理一个行业”的要求。后续,随着排污许可证核发逐步实现重点行业“全覆盖”,我厅将进一步完善许可证执法监督机制,逐步将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转变为常态化,使之成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充分发挥自动在线监控手段,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一是加大自动监控安装与联网力度。督促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按时完成安装任务,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二是强化日常监管。督促已发证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自动监控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三是加强数据运用。对发现的数据超标等异常现象,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发现数据弄虚作假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整合排污许可制度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方面
(一)在管理制度方面进行融合。201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正在逐步推动排污许可制与其他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一是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取得进展。出台《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的关系,以及管理要求上的衔接。二是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融合。2017年首先将火电、造纸行业总量减排考核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完成情况挂钩,试点将减排核算方法与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逐步衔接。三是以实际排放数据为纽带,与污染源监测、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等制度做好衔接,从根本上解决“多套数据”的问题。其中,《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已全面对接排污许可制,明确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口征税、纳税申报数据与排污许可形成的实际排放量保持一致。下一步,生态环境部还将继续推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推动形成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衔接融合环评、监测和执法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
(二)在平台数据方面力争统一。一是许可证管理平台涉及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系统在逐步完善,已经基本实现了分区域、分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功能,后续该平台将进一步升级完善,逐步成为企业排放总量、地区排放总量的基础数据,实现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的“统一”。二是许可证监管子系统已基本开发完成,可以自动监控企业执行报告的按期报送情况,确保企业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按期报送执行报告。三是企业自动监测数据上传报送平台也将整合到许可证管理平台中,通过大数据分析,自动判断企业监测数据上传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自动计算企业排放总量、判断总量达标情况,实现许可证监管的智能化。四是我厅积极探索尝试将国家平台的许可证数据导入到我省“移动执法”系统,方便执法人员随时随地查看企业许可证数据和实时监测数据,通过智能化“移动执法”平台大幅提高执法效率、强化执法能力,力争做到由之前环保部门“主动去找”违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证据“自动推送”,方便环保部门准确锁定违法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对违法企业形成威慑。
五、关于公众参与机制方面
(一)《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环保部门受理核发监管信息公开的要求,从制度上保障了在排污许可管理的各个环节有信息公开的渠道,公众能够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目前主要公示的平台就是国家许可证核发平台,公示分为企业自主公示与环保部门审批公示,公示的程序相对比较完善,公示的内容相对比较全面,公众只需要打开国家排污许可平台的相关网站,可以比较全面的了解企业排污信息,相比于分散在各级环保部门网站或者企业自己网站,这样信息公开的方式更集中,更便于公众知晓、参与、监督。
(三)生态环境部采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强化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和解读,利用纸媒、网络等平台对排污许可制实施进展进行了宣传报道。生态环境部同时开通了“中国排污许可”微信公众号,对热点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和及时解读。我厅参照生态环境部的做法,通过各种方式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大力宣传。后续,我厅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江苏排污许可工作的关心支持,恳请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