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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我省落实教师工资政策的相关情况
提交日期 2018-04-03 09:30:05
内容

来信人建议主管部门介绍我省落实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18-05-02 09:30:05
回复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内容

您好!

您写给“省长信箱”关于“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如何执行”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从2006年7月1日开始,中小学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长期以来,我省采取了积极措施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政策。在历次规范调整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的过程中,我省要求各地对拟调整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教师工资总收入及各组成部分详情、公务员工资总收入及各组成部分详情,进行专门说明和比较分析,并明确是否落实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结论性意见。从各地历次上报规范调整津贴补贴的报告中看,各地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过程中,统筹考虑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关系,认真落实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衡量“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是指一个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公务员之间平均水平相比较,而不是指某个职务等级人员相比较。至于监督机制主要是通过上级政府的审核程序落实的。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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