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改情况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16 10:13 来源:江苏人大网 字体:[ ]

宪法宣誓既是一种庄严的仪式,更是严肃的政治行为和法律行为,代表着先进的宪法文化和法治信仰,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通过宪法宣誓,不仅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教育,增强宪法观念和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公职人员对于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还可以对社会公众进行一次生动而深刻的普法教育,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在全社会形成捍卫宪法尊严的良好氛围。

2018年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我省办法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后,首个作相应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那么,此次修改的立法背景如何?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在此您作详细解读。

一、立法背景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即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对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宣誓誓词、宣誓活动的组织、宣誓仪式等作出了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2015年12月4日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自施行以来,我省各地区、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依法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对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决定》作了修订,增加了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修改了宪法宣誓誓词,并明确了宣誓仪式奏唱国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所确立的宣誓制度,上升到宪法层面,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权威的决心,对进一步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因此,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新时代法治精神的体现。

此次修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授权,根据国家立法的新变化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及时对我省《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完善。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体现时代特点,彰显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的需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我省《办法》的修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修订情况作相应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修改的党章以及宪法修正案关于我国奋斗目标表述的变化,作了相应的修改。党的十九大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十九大报告、十九大修改的党章以及修改后的宪法序言都提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新时代关于我国奋斗目标的最新表述,生动体现了我们党时不我待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担当。因此,修改后的《办法》根据这一新表述,与修订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相一致,将宪法宣誓誓词中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修改后的宪法宣誓誓词由原来的70个字,增加到75个字。国家工作人员宣读誓词,一方面表明国家公职人员行使的权力来自人民、由宪法授予并要依宪行使、受宪法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从而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倡导和培育法治文化,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增强宣誓人员的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时刻提醒自己,为新时代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目标努力奋斗。

二是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纳入宪法宣誓范围。目的是让监察人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可以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宣誓人对法律的敬畏,强化宣誓人对自己的约束。让宣誓人每每想到曾经的宣誓,对广大人民群众做出的与宪法一样神圣的承诺,就会提醒自己严格依宪依法办事,履职尽责。在《办法》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5条5处。即:在第二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七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八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三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有关要求。国歌所承载的爱国情怀、忧患意识和奋勇前行的民族精神深入人心。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2017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国歌法第四条第三项明确提出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国歌。因此,在《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在宪法宣誓时奏唱国歌,必将极大增强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是对全国各族人民最好的激励和教育,也将极大鼓舞社会公众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宪法信仰,增强爱国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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