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修改要点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15 18:04 来源:江苏人大网 字体:[ ]

倡导无偿献血善举 引领社会互助风尚

 

2000年5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献血条例》,这是指导全省依法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法规。条例施行十七年来,在推进我省无偿献血工作,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医疗技术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临床用血需求呈现持续快速增长态势,原条例部分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我省献血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2017年7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修改决定共九条,针对近年来我省献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必将为新形势下我省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完善献血工作体制机制

近年来,我省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年均增幅约10%,而供血量年均增幅仅约2%,血液供应出现持续性紧张。只有不断创新和完善献血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全社会各有关主体共同参与献血事业的局面,才能有效破解当前血液供应不足的难题。为此,修改后的条例从三个方面入手,推动形成政府领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献血工作新格局。一是强化政府责任。修改后的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并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针对实践中采血点建设所面临的困难,修改后的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布局采血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供血机构根据规划设置采血点,公安、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予以配合。此外,还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采血车停靠点,有关单位为流动采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二是强化献血宣传工作。修改后的条例要求各新闻单位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并宣传献血先进人物。考虑到原条例将每年五月十日确定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日,与六月十四日世界献血者日时间过于接近,且元旦、寒假期间全省供血情况比较紧张,迫切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公众献血,修改后的条例删去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日的规定,并将每年十二月确定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三是要求采供血机构信息公开。采供血机构是政府统一设置的公益性组织,连接无偿献血、临床用血以及用血偿还等关键环节,其工作关系到献血用血安全以及用血偿还等服务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无偿献血事业的信任与参与。不断完善献血用血管理制度,增加采供血机构的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消除公众“无偿献血有偿用血”、“献血容易用血难”等疑虑。为此,修改后的条例要求采供血机构“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

提升献血公众参与程度

血液是无法制造、不可替代的稀缺医疗资源,只能通过献血者的捐献才能获得。因此,献血工作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目前我省常住人口献血率约为11.7‰,虽高于全国10‰的平均水平,但距国家要求各省“十三五”末达到15‰的目标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更远低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79‰、30‰和23‰以及世界高收入国家45.4‰的水平。原条例对献血设限较严,如献血年龄、单次献血量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众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为此,在确保献血者身体健康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修改后的条例对无偿献血制度作出以下调整:一是适度放宽献血年龄。原条例规定“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修改后的条例根据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467-2011),参照兄弟省市立法实践,新增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二是倡导按照最大单次献血量献血。以体重50KG的健康成年人为例,其总血量约4000毫升。科学研究证实,一次献总血量的10%即400毫升不会影响血液循环,更不会损害身体健康。原条例规定“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较为保守,已经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用血需求。因此,修改后的条例倡导按照最大单次献血量献血,规定“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三是扩大献血频次和种类,将“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修改为“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强化献血激励保障措施

无偿献血是个人高尚道德的体现,更是地区文明程度的标志,加大对献血者的关爱、激励和褒奖,有助于增强献血者的荣誉感,激发公众的献血积极性,营造献血光荣、我要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引领社会互助风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为此,修改后的条例增加四个方面的激励措施:一是明确献血者优先用血权利。为了进一步激发献血热情,切实保障献血者权益,修改后的条例参照兄弟省市立法实践,规定“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二是扩大献血返还受益人群范围。将上述受益人群由“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进一步扩大至“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此外,与普通献血相比,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需要付出更多勇气,耗费更多时间精力,但目前实践中缺乏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激励措施。为此,修改后的条例将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激励保障范围,规定“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费用血量累计按照八百毫升提供。”三是增加对献血特殊贡献者的奖励。新增规定“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关爱献血者的具体措施。四是确保激励措施兑现更便捷。为了加快推进献血、用血信息化工作,积极为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费用报销提供方便,修改后的条例简化免费用血手续和报销程序,规定“通过用血费用核销信息系统能够查明献血者献血量、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在办理免费用血手续时可以不提供《无偿献血证》、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同时,授权省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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