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15 18: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字体:[ ]

放心消费有保障

 

为了解决我省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2017年3月30日通过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分别作了一系列具体明确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下面,着重介绍条例中比较突出的几个规定。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这是一个双赢的制度,既有利于消费者放心消费,也有利于经营者扩大消费市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碰到了障碍,那就是何谓商品完好,意见分歧。为了让好制度更接地气,条例分别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细化:

一是细化了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的具体情形。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会议推介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在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明确了商品完好的含义。一方面,从正面规定,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就是商品完好。另一方面,从反面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是针对现实中经营者将消费者拆开包装就一概视为商品不完好而作出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也更强。

三是明确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特别标注、提示消费者单独确认的要求。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明确标注,而且要在销售过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环节,供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

这几个方面的细化规定,为七日无理由制度的顺畅实施,提供了更明确的操作规则。

单用途预付卡发行更规范。单用途预付卡问题,这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消费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经营者进行消费营销。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出现了发卡经营者逃逸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条例对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一方面,对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提出了统一明确的规范要求。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实行限额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免受损失。单张记名卡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超限额发行预付卡的,逾期不改正的,要处以1万到3万的罚款。

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单用途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规定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而且,要求相关资料要保存两年以上。

另一方面,规定了十五日无理由退卡制度,对消费者作了更为周全的保护。经营者以发行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自购卡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退卡退款制度。这样的规定,就是给消费者一个十五日的冷静期,避免冲动型消费,减少消费风险。这是本条例的一个创新。

个人信息保护更充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社会反响较大。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用了两个条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含义,“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具体规则,并征得消费者同意”。明确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明确了具体的禁止行为: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违反了上述义务,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退货、更换、修理适用范围更扩大。退货、更换、修理问题,也是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为了使消费者更顺畅地解决退货、更换、修理问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针对上述问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对退货作了如下规定,“经营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修理义务的,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并向消费者出具修理记录。无正当理由到期未完成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或者更换”。上述规定为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设定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范。过去的规定仅限于三包商品,新的规定扩大到所有的商品。

消费欺诈行为更明确。消费欺诈,这也是消费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了更为精准地遏制消费欺诈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对消费欺诈中的十三种常见欺诈行为进行类型化。一方面让消费者易于识别欺诈行为,另一方面让经营者明白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一旦实施这类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更为重要的是,为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行政手段遏制打击这类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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