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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议主管部门加大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
提交日期 2018-03-25 09:26:39
内容

来信人建议主管部门加大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进一步放宽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教师的高级职称聘用条件。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18-04-12 09:26:39
回复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回复内容

您好!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者职务)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制定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

为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充分调动乡村教师积极性,鼓励优秀人才到乡村任教,近年来,我省已出台多项政策措施。2016年省人社厅、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2016〕202号),明确“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聘用,单位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按照规定组织聘用;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二级教师(助理讲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将取得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原聘岗位调整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安排聘用,该人员退出后该岗位再行调整复原。”加大了对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及岗位设置的政策倾斜力度。

您在信中要求进一步加大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的建议,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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