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范校外培训 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班
发布日期:2018-12-03 22:00 来源:交汇点 字体:[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刚刚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部署要求,遵循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聚焦面向中小学生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管,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动立德树人和发展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意见提出,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全日制培训。 

意见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存入机构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 

意见提出,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各地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各地要严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中小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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