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12-25 09:12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字体:[ ]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12月1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意见》提出,要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依法落实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1985年以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动行政部门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的浮动比例,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贡献情况进行自主分配,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工资分配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世纪后,我省在全国较早开展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并积累了系列宝贵经验,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秩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收入分配市场化程度不够高,工资增长与劳动力市场对标不充分,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增长不匹配;二是收入分配秩序还不够规范,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企业间工资水平差距较大;三是监管体制机制仍不健全,部分国有企业监管制度不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这些问题难以适应当前改革发展需要,亟待加以解决。

这次我省出台《实施意见》,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的具体举措,是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以及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里程碑意义。

《实施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合理确定。

《实施意见》规定,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三方面,分类设置了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特别是按照不同类型企业又细化经济效益指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有利于鼓励我省国有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加强经营管理。

《实施意见》强调,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坚持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总额增加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得超过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对应,一次性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20%。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为全国行业平均水平1.5倍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以下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低于经济效益降幅。同时,《实施意见》提出,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有利于推动全省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实施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分类管理,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管理方式。同时,针对企业经济效益波动的客观实际,明确企业可实行不超过三年的工资总额周期制管理,有利于推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更加契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施意见》还规定了预算、清算时间和报备要求,为全省国有企业提供统一、可操作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流程。

《实施意见》提出,要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突出企业内部分配价值导向,明确内部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非核心岗位职工工资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进一步提高收入分配市场化水平,引导企业内部分配更加规范、公平。同时,要求企业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和福利性待遇,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引导企业强化人工成本管理理念。

此外,《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人社、财政、国资等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并强调了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改革的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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