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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危险品从业人员应当转移劳动保障关系的政策规定
提交日期 2018-10-08 15:20:27
内容

咨询危险品从业人员必须将劳动保障关系转移到当前运输企业的相关政策规定。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18-11-16 15:20:27
回复单位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
回复内容

您好!

危险品从业人员必须将劳动保障关系转移到当前运输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十七、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江苏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苏运货[2007]385号)第二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必须确保车辆资产统一、劳动关系统一、经营高度统一、财务结算统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中“货运企业应依法与货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没有其他地方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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