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8-11-13 20:24 字体:[ ]

吴女士:哺乳假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省总工会答复:《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6条规定哺乳假是指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保护,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而17条的哺乳假是指在产假结束后,经女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在家休的假期。16条与17条的内容规定不相同,也不冲突。(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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