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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2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推进天宁新型纺织服装产业园建设的建议)
宋建伟、于炳才、朱科敏、邱菊瑛、余晓毅、张屹、陈祖伟、周敏、郑广成、臧建中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天宁新型纺织服装产业园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规划论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与原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7年5月,我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140号),该《通知》明确: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含化工定位的园区除外)。
二、关于在不新增排污总量的前提下,拟对现有纺织印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客观上讲,你们提出的建议暂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厅严格依法行政,从未审批、审查过太湖流域内任何印染类建设项目和流域内含有印染定位的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对改善和提升太湖水环境质量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同时也对苏南地区部分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项目的落地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影响。建议代表呼吁设区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大适时启动对《太湖条例》的修订工作,为环太湖区域经济发展和重大项目落地优化外部环境。
非常感谢各位代表对江苏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厅将一如既往做好常州市重大项目服务和政策咨询、解读工作,对涉及我厅审查、审批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等行政事项,予以重点支持。恳请你们继续关注环保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