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15:12 字体:[ ]

苏政办发〔2016〕1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发掘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江苏文化底蕴丰厚、文物资源丰富,加强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是让优秀文化资源“活起来”、提升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文进行部署,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将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摆上应有位置,抓紧研究落实,努力开发更多具有创造性的特展临展、服务公众的社会教育项目和文化创意衍生商品,加快形成投入机制健全、品牌优势凸显、产业链条清晰、产业布局合理、市场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

  二、创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合作、授权、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独立开发等多种模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利用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演艺、影视等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艺术的规划设计,延伸相关产业链条。

  三、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

  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平台和展会活动推广产品。在保证公益服务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内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鼓励文博单位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开展相关产品推广营销。结合构建中小学生利用文化场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开发一批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优质文化创意产品。配合优秀文化遗产和展览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依托流动博物馆(图书馆)、社区博物馆,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宣传和推广。鼓励文博单位积极申报“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创新文化产品开发和传播手段。

  四、优化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国有文化文物单位要探索建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在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合理分配机制。

  五、稳步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市级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单位由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确定。允许试点单位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试点期限为2年。试点工作中,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加强品牌建设,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一批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文化创意品牌和若干骨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形成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并在全省逐步推广。

  六、强化组织推进和政策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工作。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通过现有渠道,完善投入方式,强化人才培养,指导文化文物单位健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机制。研究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专项建设基金和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认真落实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税收政策。探索建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文化文物单位公共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社会教育等公益事业的反哺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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