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4-00258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4-09-3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主   题   词: 污染 政府 各地 措施 淘汰
文          号: 苏政办发〔2014〕78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47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将“绿色青奥”保障措施转化为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2014年10月至12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具体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大气污染源管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反弹,确保实现国家下达的PM2.5浓度考核目标。根据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责任

  今年1月至8月,除南通以外的12个省辖市,PM2.5浓度同比上升3%-15.6%,没有达到国家下达的“全年PM2.5浓度下降2%”时序进度。各市人民政府作为改善当地空气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今年10月至12月空气质量改善方案,于10月中旬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地要严格对照《江苏省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苏大气办〔2014〕6号),重点整治当地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污染源以及施工工地扬尘、机动车污染等,列出具体整治名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倒排时序进度,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改善措施,确保实现各地PM2.5年度考核目标。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有关督查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在绩效管理的权重分值中具体体现。对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要求,除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省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各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下达2014年全省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苏淘〔2014〕3号)要求,列入我省今年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项目,相关生产线今年10月起全面停产,力争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精神,结合当地改善空气质量的实际需要,更大力度压缩钢铁、水泥等行业低端低效率产能,化解过剩产能。

  三、严控燃煤污染

  继续实施绿色发电调度,安排煤耗低、治污设施全的电力企业优先发电。全省燃煤企业必须严控燃煤品质,使用含硫率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各地加快制定实施热电整合具体方案,江阴、太仓、常熟3个试点城市要完成今年热电整合任务。列入《江苏省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2247台燃煤锅炉,年底前确保整治到位。

  四、严控工业污染

  加快推进钢铁、水泥等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列入《江苏省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提标改造项目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省财政加大非电力行业治污资金补助力度,对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按省核定标准投资的15%-20%给予以奖代补。全省13.5万kw以上的燃煤机组推广使用超低排放技术,年底前建成一批示范项目。在国家出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前,由省物价部门在年底前制定出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临时电价补贴政策。

  五、严控扬尘污染

  各地要严控建设工地面积,合理安排开工工地规模和增长速度,切实提高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水平,全面推行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2015年1月1日起,扩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范围至全省,征收标准提高至1元/平方米?月。将扬尘治理措施费(含扬尘排污费)纳入工程造价,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的工地今年10月至12月不得开工。制订扬尘治理措施费监管使用办法,建立奖惩机制,确保征收的扬尘治理措施费主要用于治理工地扬尘。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切实提高机械化清扫、道路洒水频次。

  六、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苏政发〔2014〕89号)要求,督促各加油站(点)于今年10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省财政按各地黄标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兑现既定奖补政策,并适时适当提高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奖补标准。各级政府要加大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资金补助力度,并落实部门责任,采取限行等措施,确保完成年度淘汰任务,全省年底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30.7万辆以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要求,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要加快推广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

  七、严格环境监管

  各地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加强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未按规定建设治污设施、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速处理。对环保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的企业,原则上金融机构今年10月至12月不予提供贷款支持。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管队伍建设,调整充实监管一线人员力量,所需编制从各市精简的编制中调剂解决。

  八、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今年秋季,各地要切实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度,坚持源头利用,严格行政管控,严明考核奖惩,确保不发生因秸秆焚烧或抛河引发的严重污染事件。继续坚持“秸秆机械化还田夏季为主,秋季适度”的原则,根据当地土壤性质、装备水平等因素,进一步完善秋季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科学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省财政根据应补尽补原则,对经核实的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量,按既定政策兑现补助资金。科技部门抓紧研发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省级有关科技专项资金对秸秆打捆机械化技术等研究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各地要出台相应措施,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

  九、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

  各地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与预警。发生橙色及以上的重污染天气时,要严格执行《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政办发〔2014〕15号)规定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实施最严格的停产、停工措施,对未脱硫脱硝的热电企业、未安装硫磺回收装置的炼油企业实施停产,对钢铁烧结机、水泥生产线实施最大限度的停产限产。

  附件:各省辖市PM2.5浓度现状及目标任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文件及附件:szbf[2014]78(2014-09-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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