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9 10:53 字体:[ ]

苏政办发〔2014〕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江苏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两个率先”,深入实施“八项工程”,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主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机制,在保障全省能源供应安全前提下,有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基本原则:坚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能源消费与转型升级相统一;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衔接;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总量控制与效率提高相同步。
  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压缩煤炭消费总量
  (一)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全省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广、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制定并实施电力、钢铁、水泥、印染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提前淘汰相对落后的低端、低效产能。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
  (二)压缩过剩产能。
  制定年度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严禁建设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财政厅)
  二、推进能源结构优化,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一)增加天然气供应。
  多方组织气源,积极落实省政府与中石油、中石化等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增加“西气东输”和“川气东送”等气源实际供应量;积极开拓海外资源,增加天然气供应。推进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和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苏中、苏北主干输气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到2017年,全省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12%。(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发展可再生能源。
  稳步建设沿海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有序开发陆上风电,重点开发海上风电,到2017年,形成600万千瓦以上装机容量。加快发展光伏发电,实施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工程,积极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序建设集中式光伏发电,到2017年,建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50万千瓦。积极推动光热利用,将太阳能光热利用纳入建筑设计标准规范,到2017年,形成3亿平方米光热利用建筑面积。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推进垃圾发电、生物质直燃发电、生物质沼气发电、沼气直接利用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到2017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100万千瓦。(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三)安全发展核电。
  落实核电安全规划和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高效发展核电,有序推进千万千瓦级沿海核电基地建设。加强机组运营管理,确保田湾1号、2号机组安全运行;加强全过程管理,尽早建成田湾3号、4号机组;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田湾5号至8号机组前期工作。(责任部门: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电力公司)
  (四)扩大区外来电。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强省际间合作,稳步实施区外来电项目建设,重点推进淮南经江苏至上海特高压100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内蒙古锡盟至江苏泰州特高压±8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山西至江苏特高压±8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到2017年,全省区外来电规模力争达到2000万千瓦。(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公司)
  三、严格耗煤项目审批,控制新增煤炭消费
  (一)提高耗煤项目准入门槛。
  进一步健全重点耗煤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金融办、电力公司)
  (二)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制定更加严格的“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施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替代。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三)严格煤炭等量减量替代。
  严控耗煤行业煤炭消费新增量,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等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重点行业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
  四、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削减现有煤炭消费
  (一)推进热电联产。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和滚动修编工作。全面推广集中供热,加快现有热源点整合,积极推动大型机组改造供热,加快供热管网规划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沿江八市除“上大压小”或整合替代燃煤锅炉外,原则上不再新增燃煤热源点;苏北五市应严格控制新增燃煤热源点。(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电力公司)
  (二)整合替代分散锅炉。
  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关停整合。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对暂不整合关停的燃煤锅炉,应实施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农委、质监局)
  (三)加大关停扶持力度。
  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制定全省和各地区锅炉整治补贴政策。对提前和按期完成淘汰并新置使用清洁能源或低污染燃料锅炉的,按每吨蒸锅炉给予财政补贴;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增加供热机组年度基数发电量;对整合关停的公共热电厂,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偿电量;对实施“以电代煤”的锅炉改造,供电企业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流程,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用电政策。(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电力公司)
  五、加快新型技术应用,推动煤炭清洁利用
  (一)加快煤炭提质提标。
  制定严格的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不允许销售和使用。推进配煤中心建设,通过洗煤、配煤、型煤、低阶煤提质等先进的煤炭优质化加工技术,提高煤炭洗选比例,优化煤炭质量。(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二)推广节能环保技术。
  采用除尘、脱硫、脱硝等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加快现役燃煤机组实施综合升级改造。加快先进发电技术装备攻关及产业化应用,推进泰州二期百万千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等示范项目建设,推进江阴苏龙、国电常州、华能金陵等企业在役燃煤机组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的改造试点,并在试验示范基础上推广应用新型发电技术和超低排放环保技术。依托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节能减排与污染控制等重点领域的创新投入,推进重点领域和核心技术创新集成。(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物价局)
  (三)实施耗煤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各市人民政府应于2014年年底前,编制各地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全面推行钢铁、水泥等耗煤行业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开发和利用煤矸石、煤层气等伴生资源。(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物价局)
  六、全面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控制责任体系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各部门应充分认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宣传发动,使各地、各部门、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普遍认识到,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不是要限制发展,而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抓手,是改善空气质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明确任务,制定措施,细化责任,加强督查,确保到2017年取得显著成效。(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建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法制办、环保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统计局、物价局、能源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明确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职责,加强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协调机制的衔接与配合,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和保障体系。(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三)明确目标、完善制度。
  科学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具体举措,合理确定各市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制定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将控制目标和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依法监管、完善标准。
  依法制定可操作、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立健全区域煤炭市场,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完善省内主要耗能产品和设备能耗限额准入指标。制定更加严格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定期发布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指导标准。对主要耗煤行业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法制办)
  (五)科学统计、加强监测。
  进一步完善煤炭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建立煤炭统计信息系统和预测预警机制,提高统计效率,实现信息共享。充实煤炭统计队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重点用煤企业统计能力和数据质量。(责任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