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6 09:02 字体:[ ]

苏政办发〔2014〕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6日

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本省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省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省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省气象局负责全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时,根据省气象局建议,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指挥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气象局、江苏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民航江苏监管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当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已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应对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省级应急指挥机制,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以及干旱灾害等,由省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省人民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保障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
  ——水上大风、浓雾等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省减灾委组织实施。
  2.2 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由省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承办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3)负责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指导省辖市有关部门编制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
  (4)检查指导省辖市、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
  (5)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宣传与沟通工作,根据授权起草发布关于气象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起草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6)起草省气象应急工作的法规,并提请有关部门审议、颁发;
  (7)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习。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与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指定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单位,明确有关同志担任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既是本单位气象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气象应急办公室的兼职工作人员。
  2.3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气象灾害,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气象部门应成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海洋气象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卫生计生、安监、海洋与渔业、海事、民航、电力、铁路和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应由省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发;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应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2.2 发布内容及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3 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当地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2.1 Ⅰ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省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长签发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向全省或有关市、县(市、区)发布紧急动员令,向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2 Ⅱ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省造成重大损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2.3 Ⅲ、Ⅳ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Ⅲ、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省造成较大损失,省指挥部授权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向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重污染天气,由环保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防旱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牵头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海洋灾害,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牵头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商务、铁路、民航、通信管理、能源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宣传、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外事、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应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水利防汛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地方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海洋与渔业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交通运输、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以及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公安、旅游、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水利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做好城市内涝的排水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国土资源、旅游、安监及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低温、霜冻、冰冻(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海洋与渔业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强化指挥、疏导车辆行驶;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落实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行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供暖、供气等系统防冻措施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国土资源、教育、旅游、安监及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海洋与渔业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海事、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预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爆胎等引发交通事故。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减少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林业部门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不利影响。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雷电、冰雹、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和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注意防范,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民航部门落实雷电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根据大雾、霾的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启动与气象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海事、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雾、霾时段上学放学。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变更与终止
  省气象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将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据此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省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各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省有关部门,驻苏解放军、武警部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然灾害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达到《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6.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应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6.5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气象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气象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 Ⅰ级预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特别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1级及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雪,部分地区特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积雪特别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严重影响。
  (4)干旱: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省辖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严重霾天气。
  (6)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别重大死亡和经济特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历史罕见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省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时。
  8.1.2 Ⅱ级预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大风、冰冻、高温热浪、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0级,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暴雪,部分地区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雪天气。积雪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较大影响。
  (4)干旱: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省辖市的大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严重影响。
  (6)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7)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8)高温:过去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地区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9)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重度霾天气。
  (10)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特强浓雾天气。
  (11)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大死亡和经济重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
  (12)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时。
  8.1.3 Ⅲ级预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大风、冰冻、低温、高温、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较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9级,并伴有暴雨天气。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大雪,部分地区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有较大积雪,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4)干旱: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6)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7)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较大影响。
  (8)低温:过去72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9)高温:过去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37℃,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10)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强浓雾天气。
  (11)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中度霾天气。
  (12)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重大死亡和经济较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
  (13)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时。
  8.1.4 Ⅳ级预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寒潮、低温、高温、大雾、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8级。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有成片大暴雨。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雪天气,且有成片暴雪。有积雪,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平均风力5级及以上大风,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5)低温:过去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6)高温:预计未来72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35℃及以上,且有成片37℃及以上高温天气。
  (7)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浓雾天气。
  (8)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省辖市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9)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的天气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10)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省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8.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8.2 名词术语
  台风: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按降水强度分为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三级:暴雨为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之间;大暴雨为100-24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雨为250毫米及以上。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按降雪强度分为暴雪、大暴雪和特大暴雪三级:暴雪为24小时降雪量10-19.9毫米之间;大暴雪为20-2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雪为30毫米及以上。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按照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可以将气象干旱分为五级。

  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龙卷风:指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其中心附近风速可达17级以上,对建筑物、地面设施、树木以及人生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见度降低至1000米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分为大雾、浓雾、强浓雾和特强浓雾四级,其中大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0米且小于1000米;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200米且小于500米;强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米且小于200米;特强浓雾为能见度小于50米。
  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水平能见度降低10公里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将霾预警分为轻微霾、轻度霾、中度霾、重度霾和严重霾五级:轻微霾为能见度5-10千米;轻度霾为3-4.9千米;中度霾为2-2.9千米;重度霾为1-1.9千米;严重霾为小于1千米。
  8.3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附表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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