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3-01506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卫计、妇女儿童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3-05-1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主   题   词: 卫生 医疗 服务 负责 制度
文          号: 苏政办发〔2013〕68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368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6日

  

 

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改革,现就2013年全省深化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认真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提升医保质量,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继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力度,统筹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信息化、社会资本办医、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方面配套改革,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转变、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加快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体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进一步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按照省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试点起步、稳妥推进、规范运作,每个省辖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工作。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江苏保监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筹资水平。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相应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50元。(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完善医保门诊统筹。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在综合考虑筹资水平、就医管理和付费方式的基础上,合理调整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积极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办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报销水平,逐步降低个人自付费用比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提高医保支付比例。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8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0%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部分重大疾病医药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70%、7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6.提升基本医保统筹层次。推进城镇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扩大基金调剂和使用范围,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做好各项基本医保制度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保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7.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总额控制下的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病种分值结算等支付方式改革,实施部分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试点,混合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和80%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加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医保支付总额控制目标,并根据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功能划分及双向转诊要求,将总额控制目标细化分解到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8.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和控制。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建立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并将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逐步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监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9.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全面推行基金预算管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结合开展大病保险,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职工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区,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把结余降到合理水平。建立基金管理使用绩效考核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10.增强基本医保管理和服务能力。扩大医保异地就医联网地区范围,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扩大新农合省级联网医院范围,推行转外就医预约服务。积极探索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完善基本医保关系制度内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规范和简化办理手续,加强各项基本医保制度的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11.完善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和筹措机制。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监督考核机制,完善监督考核措施和省级资金补助政策。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督促各级政府进一步拓宽救助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福彩公益金、慈善捐赠等资金的投入,增加医疗救助资金规模。(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1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各类对象实现医疗救助全覆盖。将一般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住院等形式的救助分类合并,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提高救助标准,对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药费按照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封顶不低于3万元。加强重大疾病救助力度,完善按病种救助的办法和机制。医疗救助全面实现与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站式”结算服务。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省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13.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提高经办管理和服务能力。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江苏保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动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2.调整完善省增补药物目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省增补药物目录,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二、三级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满足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将企业通过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质量评价必要指标。规范和完善独家品种采购机制。健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完善短缺药品储备保障制度。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物价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新的质量标准,强化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管,突出抓好对竞标价格偏低药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完善中成药质量标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5.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推动各地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鼓励各地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一定补助。督促各地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其医保支付政策。(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比例。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签订聘用合同率达95%以上。对未聘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多种途径妥善安置。(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

  7.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采取公开选拔、择优聘任方式产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省编办负责)

  8.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优化指标体系,创新考核办法,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9.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贡献突出等人员倾斜,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10.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化解工作。(省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1.落实乡村医生各项政策。督促各地切实落实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额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等相关政策,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研究制定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的相关政策,探索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防范机制,改善执业环境。(省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2.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年内扶持100个乡镇卫生院、4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完成200个乡镇卫生院、8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装备任务。加强县、乡、村医疗机构纵向合作,鼓励乡镇卫生院开展特色科室建设。推动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力争全省领办比例提高到55%。实施基层人才“百千万”提升计划,“5+3”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规模达到3000人,免费培训基层卫生人员1万人次。(省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13.转变基层服务模式。力争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家庭医生制度,以省辖市为单位,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协议签约率达到50%以上,居民在社区门急诊比例稳定在46%以上;2/3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开展健康管理团队服务。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进一步促进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确保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7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省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三)着力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1.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16个试点县(市、区)的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制度等改革。2013年上半年完成对试点工作的评估总结,下半年逐步推开。(1)改革补偿机制。通过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财政投入等综合措施,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和动态调整机制。(2)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县级政府全面落实对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研究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债务的有效途径,禁止医院违规举债建设。(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推进总额预付和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4)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5)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重,提高医务人员待遇。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中医药局负责)

  2.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推动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联系城市镇江市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围绕“四降一提升一试行”,继续深化医药价格、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在一些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其他非试点地区和公立医院按照“四个分开”要求,结合实际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物价局、中医药局负责)

  3.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强化医疗核心制度落实,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切实落实改善服务的24条措施,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和完善省集约式预约诊疗服务平台功能为重点,组织开展以方便患者就医为目标的业务流程重组试点,努力改善群众的就医感受,提高患者满意度。(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鼓励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江苏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拓宽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空间,支持建设上规模、有特色、高水平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扩大医疗资源总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进一步研究细化相关政策措施,采取专项试点和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等方式加快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扶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工商局,江苏保监局负责)

  5.健全医疗机构监管制度。加强医疗费用监控,将次均费用、总费用增长率和住院床日、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严肃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等行为,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管。加强执业行为管理,建立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患者满意度第三方评价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1.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3年,人均(按当地常住人口)不低于30元。落实项目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强化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全面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年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扶持农村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妇幼保健机构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省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2.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和布局。科学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控制政府举办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继续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妇儿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妇儿科建设。引导各地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严格落实卫生支农政策,推广应用适宜技术,努力把群众基本健康问题解决在基层。(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3.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根据国家关于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部署要求,完善二级以上医院药品采购和定价机制。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管,对部分高值耗材实行省级集中采购,控制流通环节差价率,提高价格透明度。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零售连锁企业到社区和村镇开办门店,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水平。(省卫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执业药师、儿科医师、康复治疗师以及精神卫生、急诊急救、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卫生应急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培养,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医师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省卫生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5.加强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高效统一、系统整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步伐。推进省、市、县三级卫生信息平台和二级以上医院标准电子病历数据库、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建设,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逐步覆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推动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医疗、公共卫生、医保管理、药械监管等机构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作用,优化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流程,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和水平。(省卫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深化医改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高组织程度。进一步完善医改实施责任制,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细化分解任务,层层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扎实加以推进,确保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2013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积极探索创新。各地要大力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围绕医改重点难点问题,勇于实践,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改革的有效形式和办法。省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具体剖析,多了解情况,多研究问题,提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办法,不断将改革推向深入。对各地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更好地指导面上的医改工作。

  (四)加强督查考核。省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完善逐级督查、定期督查等制度,强化对各地医改进展情况的监测评估,每月汇总进展情况,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度,年终对医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形式强化组织实施。

  (五)营造良好环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切实增强改革信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化医改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深入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水平和执行能力,确保改革有力有序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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