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10-00191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减灾救济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 2010-08-30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汶川特大地震江苏援建志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苏政办发〔2010〕108号 | 主 题 词 | 工作 编纂 江苏援建志 办公 地震 |
内容概述 |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汶川特大地震江苏援建志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时 效 |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苏政办发〔2010〕10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汶川特大地震江苏援建志编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援建指挥部、省地方志办公室制订的《〈汶川特大地震江苏援建志〉编纂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汶川特大地震江苏援建志》编纂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援建指挥部 省地方志办公室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为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江苏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过渡安置、对口援建中所做的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组织编纂《汶川特大地震江苏援建志》(以下简称《江苏援建志》)。为做好《江苏援建志》编纂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传承修志优秀文化传统,依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等规定,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江苏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过渡安置和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过程,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江苏人民的无私大爱,充分展示“江苏和绵竹一家人、一条心、一个目标,携手共建绵竹美好新家园”的援建成果。
二、内容体例
《江苏援建志》拟设11章,约60万字。
(一)时间断限。全志记述时限原则上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抢险救灾”的内容记述时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08年12月(江苏省援川公安总队撤建归队时间)。其他内容记述时限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
(二)记述地域。重点记述江苏在10个极重灾区、29个重灾区、100个一般灾区组织抗灾、救灾、赈灾、救助等工作及江苏对口支援绵竹市灾后恢复重建的全过程。
三、基本要求
(一)进度要求。2011年完成编写任务,2012年编纂出版。具体进度要求如下:
2010年1月—8月,成立编纂机构,制订编纂方案,召开会议启动《江苏援建志》编纂工作;开展编纂人员培训工作。
2010年9月—12月,资料收集整理,拟定篇目,初稿撰写。
2011年1月—12月,完成编写任务。
2012年,审查验收,出版。
(二)质量要求。坚持“依法修志、实事求是、质量第一”的原则,努力做到观点正确、内容全面、资料详实、特色鲜明、合乎志体、结构得当、记述准确、行文规范。行文按照编委会制订的《江苏援建志行文规范》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一)《江苏援建志》编纂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援建指挥部、民政厅、地方志办公室承办,各承编、参编单位具体承担资料收集和初稿编写任务。
(二)成立《江苏援建志》编纂委员会。编委会主任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和省发展改革委、援建指挥部、民政厅、财政厅、地方志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承编单位及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编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志编纂出版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三)《江苏援建志》设主编一名,副主编若干名,具体负责志书的编纂工作。
(四)成立《江苏援建志》编辑室,具体指导志书编写、协调组织各市地方志办公室的承编工作。编辑室设在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由省地方志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五)承编、参编单位组建编纂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所在单位的编纂工作,负责资料征集、资料长编的编纂和初稿编写工作。
(六)承编、参编单位选派对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过渡安置和对口援建工作情况熟、政策水平高、协调能力强、文字功底好的人员组成编辑班子,并吸收有关专家和学者参加撰稿、审稿工作。
五、工作经费
《江苏援建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办公设备设施、调研、聘请专家、人员培训、编辑资料长编、编纂出版等所需经费,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编制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10〕10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