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319/2006-00208 | 分 类 |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税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 2006-10-27 00:00:00 |
标 题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苏政办发〔2006〕125号 | 主 题 词 | 土地 税额 调整 |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
时 效 |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苏政办发〔2006〕12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规定的税额范围,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各类土地应纳税额调整建议方案,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
二、省政府委托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各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建议方案(包括各地今后在省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范围内需要作新的调整的)。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文件下载及其附件:苏政办发〔2006〕125号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