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1-00223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保险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1-03-2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11〕29号 主  题  词 农业保险 工作 保险 管理 财政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1〕2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

  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2011年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前期试点成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坚持统一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

  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为加强风险管控,各市、县(市、区)要以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与市、县(市、区)农业保险承办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能选择一家承办公司;变更承办公司的,应采取招标方式,在参与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中选择承办机构。

  (二)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五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差额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2.对主要养殖业保险,各级财政根据参保品种确定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苏南地区20%,苏中地区30%,苏北地区50%。省级财政补贴与应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生猪养殖大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外再增加10%保费补贴。

  3.对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各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完成省核定考核指标的,其保险奖励政策按《省财政厅关于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实施保费奖励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0〕15号)执行;对于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7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保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为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认真落实《省金融办关于实行主要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28号),进一步增强农民投保积极性。

  2.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重点围绕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品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各省辖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5%以上(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

  3.大力推进农机具保险。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工作,逐步扩大补贴险种。各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农机具保险工作,在确定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承办机构时一并明确其应当积极承保农机保险,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不得强行捆绑销售农机商业险。涉及财政保费补贴的农机险种,承保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保费部分后即应出具保单,并向财政部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

  4.积极推进渔业保险。继续完善渔船、渔民互助保险运行机制;不断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逐步提高渔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强化风险管控,防范和化解大灾风险;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积累。

  5.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各地探索通过保险手段来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2011年,我省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农业保险基金支持“三农”贷款的银保合作模式,积极服务农村金融建设。

  (四)高度重视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工作

  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护农村环境卫生意义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无公害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无公害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2011年,我省将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死亡投保畜禽的无公害集中处理,待试点成熟后在全省范围推广。

  (五)规范农业保险运作

  1.规范保险统一条款。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省农业保险继续实行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确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2.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内农户代垫、代交或以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3.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情况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全面推广使用“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各地财政部门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防病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

  4.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我省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5.规范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宣传、培训、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执行。政府部分管理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

  (六)开展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2011年,我省将围绕农业保险的基础管理、业务管理和报表信息等内容,研究开发一套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在全省推广使用。各地应高度重视并配合好这项工作的开展,力争早日实现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求,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要学习借鉴先进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开展以险养险,各地在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加强宣传。各地要更加广泛地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要在实践中积极运用各种载体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把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农作物灾害和疾病防治技术结合起来,通过送服务下乡,让农业保险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户真正体会到农业保险的优越性。

  (三)加强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在发展中把握规律,在遵循工作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发挥农业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和作用;紧紧围绕是否符合保险原理、能否满足农户需求、可否形成科学的理赔方案,全面研究探索农业保险新产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

  (四)加强培训。省、市两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重点加强对相关部门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农业保险政策、理论和实务等方面的培训;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做好对乡镇及村两级工作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等的培训,做到每个参保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懂得农业保险知识、了解相关政策的专业人员。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11〕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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