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0-00061 分        类 政府文件 文化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0-07-12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发〔2010〕75号 主  题  词 文化产业 发展 文化 支持 文化企业
内容概述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10〕75号

  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苏发〔2009〕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文化产业振兴,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把文化产业纳入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补充资本金、设立基金、担保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支持省内文化企业跨境跨地区兼并重组和合作,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继续安排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随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逐步扩大资金规模。重点扶持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动漫游戏、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等行业中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文化产业项目。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应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相关领域的专项资金应把文化产业作为重要内容给予支持。

  (三)将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并促进我省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优先选用我省自主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文化企业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线电视业务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重要延伸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部分文化经营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的价格,由文化企业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

  (七)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文件,根据文化产业不同类别,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培育一批大型民营文化企业。在工商登记、土地征用、规费减免、财政扶持、信贷等方面,给予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八)省级设立初始规模 20 亿元的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委托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经营。各地也要积极探索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纳文化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融资平台。

  (九)制定并定期更新《江苏省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指导目录》,对其中“鼓励类”的文化产业项目,在立项、报建、项目用地、配套建设和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积极向社会推介,引导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各类投资基金进入。

  (十)贯彻执行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江苏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制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评估和质押办法,为金融机构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等提供配套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和公司债等方式融资。

  (十一)积极鼓励省有关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产品,并提供融资增信、信用增级服务,帮助我省文化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支持,解决融资难问题。

  (十二)探索建立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各地可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文化产业风险投资。充分发挥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作用,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扶持有发展潜力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文化企业和高成长性文化企业。

  三、培育重点文化产业和骨干文化企业

  (十三)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十四)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把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纳入当前扩大内需的总体安排,加快组织实施一批成熟度高、成长性好、具有先导性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十五)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加大对电影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资金投入激励机制,从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精品影片的创作生产和重点影片拍摄。充分利用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将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列入重点支持项目,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及股权投入等方式给予扶持。

  (十六)努力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大力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电视、高清晰度电视、文化创意、动漫、3D电影、数字出版等新兴文化业态。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对三网融合技术研发、产业化、网络建设和推广应用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并给予财税、金融支持;对我省进入三网融合试点的单位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

  (十七)推动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文化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打造一批文化领域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和战略投资者。对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江苏省广电集团、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演艺集团、江苏中江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文化产业集团等重点企业继续给予专项支持,促进其做强做大。

  (十八)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的优惠政策,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大力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建立《江苏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符合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帮助列入目录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文化出口中央奖励资金。鼓励文化企业以参股、并购等多种形式走向海外,打造一批国际知名文化品牌,努力扩大江苏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市场份额。

  四、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

  (十九)研究制定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标准,加强认定管理,并评选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对符合规划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建立和完善一批集创意研发、产业孵化、产品交易、人才培训为一体的示范园区,加快发展一批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群。

  (二十)将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予以安排。将文化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各地的存量建设用地和收购储备的土地,可优先安排给文化产业建设项目使用。

  (二十一)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五、加快文化产业人才培养

  (二十二)将文化人才引进纳入“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善户籍、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子女入学、住房保障、项目经费、成果奖励等鼓励政策,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加快海外文化创意、研发、管理等高端人才引进。

  (二十三)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纳入“现代服务业百名人才出国培训计划”,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加快建设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重点专业和学科,同研究机构和文化企业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复合型文化人才。大力培育文化经纪人队伍和演出经纪机构,推出一批有影响、有特长的文化经纪名人,使之成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十四)建立符合市场体制要求的收入分配机制。允许和鼓励拥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以知识产权入股,并参与收益分配,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同时,加大对江苏名家名作的宣传推介力度。

  六、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障条件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将文化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济结构调整总体布局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统计要求、体现文化产业发展规模和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文化产业增加值增幅大的地方和经营效益增长快的文化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六)省、市、县(市、区)建立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及其办公室,由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协调一致推进文化产业发展。

  (二十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文化产业发展活力。紧紧抓住培育合格文化市场主体这一中心环节,加快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大力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二十八)大力培育大众性文化消费市场,繁荣城乡文化市场,规范文化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重点建立健全门类齐全的文化产品市场和文化要素市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电影院线等现代流通方式和各类文化中介机构。创造条件尽快成立江苏文化产权交易市场。

  (二十九)支持相关文化产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其在加强行业自律、团结培育人才、维护市场秩序、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产业联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十)制定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健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盗版侵权行为。支持建立文化产业作品版权登记补助制度,作品登记的成本费用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并参照专利、商标实施财政补贴的原则,对文学艺术类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实施财政补贴;对正版软件开发企业和使用正版化软件的企业同时实施一定的经济奖励,鼓励支持正版化软件的推广。

  (三十一)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文章下载:苏政发〔2010〕75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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