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0-00137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保险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0-03-31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10〕34号 主  题  词 农业保险 保险 财政 试点 工作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0〕3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进一步夯实“三农”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1号),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发展机制,促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较快发展,现就做好2010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巩固试点成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确保我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

  2010年,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继续以省辖市为单位开展。在巩固“联办共保”运行模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从2010年秋季作物开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调整为5∶5。今后,根据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提高经办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扶持、推动和监管工作。

  (二)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对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等五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补贴25%,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2.对主要养殖业保险,各级财政根据参保品种确定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苏南地区20%,苏中地区30%,苏北地区50%。省级财政补贴与应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含5万头)的生猪养殖大县,省财政在原有补贴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

  3.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照以上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费补贴标准执行;对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试点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坚持全省统一的条款费率

  2009年,省金融办下发了《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0号),各地要继续执行该文件明确的统一条款、责任和费率,不得随意变更。今后,要研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对连续参保未发生风险的农户,应缴保费可在基准费率基础上适当下浮。

  (四)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水稻、小麦、棉花、玉米、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7个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品种保险。主要种植业品种承保面保持在80%以上,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2.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试点。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业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4%以上。对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工作推进较好的地区,省财政将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3.大力推进农机具保险试点。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试点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农机保险试点险种。从2010年起,新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每台机械限1人投保。

  4.积极推进渔业保险试点。继续完善渔民、渔船互助保险运行机制,不断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强化风险管控,防范和化解大灾风险;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积累。

  5.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保险手段来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五)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

  1.扎实做好农户应交保费收缴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区内农户代垫、代交农户应交保费。

  2.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理赔资金支付管理。基于能繁母猪保险的特性,各地财政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协商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加快理赔进程,确保取信于民。

  3.合理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主要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计提和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2号)执行。

  4.完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2010年,调整政府与保险公司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以后,各县(市、区)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各市应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的管理,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在综合考虑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保险覆盖面、保证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年度编制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充实该项基金,切实增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六)重视养殖业理赔中的畜禽无害化处理

  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生猪及奶牛,必须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50元/头。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前端服务,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农业保险信息统计月报制度,定期将农业保险的承保、损失、理赔、管理费使用等数据由市汇总后报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经办保险公司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至涉农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服务。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开展以险养险。各地在办理政府采购商业保险业务时,可优先考虑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联合当地经办保险公司,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三)高度重视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各地要重视农业保险投诉及来访接待工作,对农业保险投诉案件要及时进行分类登记和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受理,件件有回答;对复杂案件,要集体研究,制订方案,妥善处理。

  各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在4月30日前将2010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及承保协议报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文章下载:苏政办发〔2010〕34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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