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7-00067 分        类 政府文件 劳动就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7-09-0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07〕112号 主  题  词 举办 机构 中介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招聘活动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7〕112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

  (2007年8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0号)精神,加快建立共享、规范、高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须是经县级以上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中介服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或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批准的机构不得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以服务毕业生、服务用人单位为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坚持活动的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部门核准,现场的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和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主办单位要实事求是发布需求信息,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自有登记场所举办日常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中介服务机构须在当年年底前向其批准其设立的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常设招聘活动计划,如实填报拟举办活动的次数、地点、规模、招聘单位数、需求情况、收费标准及安全保卫措施等。

  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非自有登记场所举办日常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实行申请设立制度。中介服务机构须在每次举办活动前两个月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申请表》,《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主办单位与场馆的租用场地协议书,招聘活动场所(含会场平面图)、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经价格部门核准的门票、展位收费标准,拟刊播、张贴的招聘启事(广告文稿)等材料,如与他方合办须提供合办方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及合作举办协议书。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集中招聘活动,应安排在当年11月20日后进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登记批准后因故无法按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向登记批准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非自有登记场所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原则上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举办的招聘活动名称冠“江苏”、“全省”或“苏南”、“苏中”、“苏北”、“沿江”等称谓以及面向全省、跨省辖市组织招聘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应经所在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人事厅核准。

  五、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严密各项保安措施,确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参加人数超过五百人的,应当依法报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公安机关要依法指导督促举办招聘活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各级政府要把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招聘活动有序开展;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化进程。教育、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公安、工商、价格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有效监管,严禁不具备资质的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控制举办超大规模招聘活动,严禁在不具备条件的场地举办招聘活动。对违规从事毕业生就业招聘等职业介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以举办招聘活动为幌子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向求职者违规收取费用、骗取毕业生钱财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高校要指导学生了解招聘活动举办单位的资质情况,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严防以招聘为名诱骗大学生参与传销等活动。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正面宣传,不刊播未经批准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广告(启事)。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共信息网公布合法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积极宣传中介服务先进典型,努力为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文件下载: 苏政办发[2007]112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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