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9-01248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机关事务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9-12-1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09〕169号 主  题  词 药品 食品 监督管理 工作 负责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9〕16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级),为省卫生厅管理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审核,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发布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的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及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审批、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

  (十)指导市县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及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来信来访等工作;组织协调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统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

  (二)餐饮安全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和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和有关化妆品的注册审核;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化妆品卫生许可有关规范、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承担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四)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及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中药保护品种制度;制定有关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院制剂质量标准;推荐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注册;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五)药品安全监管处

  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承担药品再评价和淘汰审核工作;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监管药品委托生产。

  (六)药品流通监管处

  负责药品经营许可;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负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管;承担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参与药品(含基本药物、医疗器械)招标监管。

  (七)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负责医疗器械注册和生产、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承担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的相关工作。

  (八)稽查局

  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组织查处有关方面的违法行为;拟订、组织实施全省相关产品的抽验计划并发布质量公报;指导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的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产品召回和案件查处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检查工作。

  (九)规划财务处

  拟订食品药品监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和直属单位规划、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预算、决算草案;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监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承担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组织药学(药品)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0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兼任省卫生厅副厅长)、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33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省食品药品稽查专员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20名(含省食品药品稽查专员1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二)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整合。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文章下载:苏政办发〔2009〕16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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