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2-01084 分        类 政府文件 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2-06-1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速公路雾天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12〕120号 主  题  词 高速公路 交通 部门 管理 雾天
内容概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速公路雾天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2〕12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高速公路

  雾天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省大雾天气多发,特别是团雾具有局地性、突发性、瞬时性等特点,对道路交通安全威胁极大,近期,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因团雾接连发生多起多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目前,仍处于夏收时节,受连日秸秆焚烧影响,全省部分地区空气质量急剧下降,人为因素造成的雾天增多,加强雾天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刻不容缓。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罗志军书记、李学勇省长、史和平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制订落实针对性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雾天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足及早发现,提高预警水平

  做好高速公路雾天交通应急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防患于未然。加强专业预报。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气象信息发布、运行和管理平台,及时提供精细化交通气象服务,提升雾天预警预报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健全情报网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工作人员和绿化清洁工、沿线村民、固定线路班车驾驶员中发展气象信息员,健全情报信息网络,落实信息员奖励制度,增强获取路面气象动态信息的能力。广泛宣传引导。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实时发布大雾预警信息,提醒广大驾乘人员及时调整出行时间、线路。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通过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和“96777”客服热线、收费员发卡提示、巡逻车鸣笛喊话等形式,提醒驾乘人员绕开雾区行驶或就近驶离高速公路。

  二、加强值班备勤,严密路面管控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实大雾天气值班备勤力量,健全联勤联动机制,对所有路段开展24小时不间断联合巡查。综合采取定点值守、分段包干、错时巡逻等方式,加大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巡逻管控,提高路面见勤率、管控率,确保及早发现雾情,有效实施管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其所属监控中心的作用,通过视频巡查和向收费员了解等渠道,及时掌握路面情况,发现雾情要迅速报告省高速公路指挥调度联合值班室。遭遇大雾天气时,要按照夜间早管制、白天早开通的原则,科学设置交通分流站点,适当提高交通管制等级。高速公路交通分流期间,各地不得以影响地方形象为由阻扰交通管制。要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高速公路雾天安全通行秩序。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治安卡口和治超站点,严格查处“三超一疲劳”、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季节性秸秆焚烧专项整治行动,全力做好应急防控,严防因焚烧秸秆引发雾霾天气。

  三、强化应急联动,妥善处置事故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健全快速清障、联动救援工作机制,确保警情发现快、信息发布快、抢险救援快、现场清障快、交通恢复快。大雾多发时节,要商请消防、卫生等部门安排力量和装备值守待命,随时做好应急准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高速公路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公安交巡警、交通路政等部门和路(桥)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均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共同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决杜绝推诿塞责现象。发生多车追尾相撞造成多人伤亡等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工作机构,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交通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信息报送、舆情引导等工作,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平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升高速公路雾天交通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水平。

  四、加大安全投入,改善通行条件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快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扩大物联网、云技术、3G通信在智能高速公路中的应用范围,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方面的作用,并根据路网流量和事故变化趋势,优化清排障救援站点设置,加大清排障硬件投入力度。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装备具有前雷达探测仪和后伸展臂的车辆。交通运输、气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协作,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气象监测服务系统,加快建设高速公路气象保障服务系统二期项目。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加强高速公路应急管理所需人员、装备、经费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持,确保安全投入与高速公路管理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五、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协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坚持守土有责,将高速公路雾天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全局予以统筹推进。有关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和值班备勤制度,一旦发生大雾天气,主动上路巡查,及时掌握路面情况,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强部门协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共同承担高速公路巡逻管控、管制分流、隐患排查等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大高速公路周边环境治理力度,严格化工生产企业高污染气体排放和季节性秸秆燃烧执法,切实减少人为因素造成雾天的发生。气象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气象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出预警预报。安监部门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作用,严格高速公路雾天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追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及时高效地做好事故发生后现场清障等工作。加强责任追究。高速公路雾天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在深入分析事故原因、认真总结事故教训的基础上,依法启动问责机制,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12〕1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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