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124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6-02-1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平迁林区散坟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文        号 苏政办发〔2006〕10号 主  题  词 工作 平迁 林区散坟 森林 各地
内容概述 关于平迁林区散坟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6〕1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平迁林区散坟

  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推进林区散坟平迁,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巩固和发展绿色江苏建设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我省林区内散葬坟墓虽经平迁,但数量仍然较多,据初步统计,全省林区现有散坟约350万座,由于私埋乱葬、毁林造墓、上坟烧纸造成林地流失、森林火灾的现象相当严重。近年来每年因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爆竹引发的森林火灾占全年火灾次数的6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决定从今年起进一步开展林区散葬坟墓平迁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加快绿色江苏建设为目标,以加强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为手段,以强化依法治林、依法管火为重点,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更新丧葬祭扫观念,破除陈规陋习,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林区散坟平迁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与投资环境。

  目标任务:按照“以迁为主、平迁结合、迁有出处”的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林区散坟平迁工作,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杜绝私埋乱葬现象。

  二、实施步骤

  林区散坟平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2月底前,林区各地组织力量进行排查摸底,彻底查清林区散葬坟墓的数量和分布,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15日前报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搞好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广大群众的配合与支持。

  (二)集中清理阶段。2006年3月至2008年底前,进行集中清理,每年完成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任务。有主坟由坟主按政策规定自行平迁,无主坟由当地政府统一平迁。对乱占滥用林地、非法买卖林地建造坟墓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上半年,各地对林区散坟平迁工作组织检查验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各地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检查验收。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开展林区散坟平迁,事关森林资源保护和绿色江苏建设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林区散坟平迁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林业、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强化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我省森林资源分布较散,林区内散坟数目面广量大。由于旧风俗习惯的影响,平迁散坟工作难度较大。要坚持教育与管理、禁堵与疏导、集中治理与长远建设并重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以及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平迁林区散坟的自觉性。

  (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根据林区散坟数量、分布情况及现有公墓土地存量情况,本着既要节约土地(林地)资源,又要使散坟迁有去处的要求,统一规划落实林区散坟的迁葬地点,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迁移。

  (四)制定实施优惠政策,促进林区散坟平迁工作。为动员、引导和鼓励当地群众将散坟迁入塔陵、公墓安葬,要制定实施专门的优惠政策,在收费上给予优惠。要鼓励群众移风易俗,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为推进林区散坟平迁工作,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主动商请民政部门,利用宜林荒地或疏林地、灌木林地及林相较差的各类林地,结合当地殡葬设施规划,做好生态纪念林建设规划,逐级上报,由省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商请省民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1至2个地点,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开展生态纪念林建设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2008年底林区散坟平迁工作完成后,各地纪念林即核准林地面积封墓。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资金,对进入塔陵、公墓或纪念林的林区散坟搬迁工作给予一定补贴。为支持各地林区散坟平迁工作,省财政每年从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用于林区散坟平迁及植被恢复工作。

  (五)加强管理,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林区散坟迁出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管理力度,巩固林区散坟平迁成果,坚决杜绝新的私埋乱葬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6〕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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