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2-01294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2-06-2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安全 生产 化工生产企业 化工集中区 企业
文          号: 苏政办发〔2012〕121号
内 容 概 述: 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2〕12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为巩固前两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结合我省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的任务与要求,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环保和安全水平,推进化工行业高端发展、转型发展、绿色集约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2012年至2014年,用3年时间在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整治范围:全省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集中区)。

  (二)工作目标:到2014年年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全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城市主城区、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全部迁出或转产、关闭,个别确因特殊情况暂不能迁出或转产关闭的企业,也应在严格整治达标的基础上制定搬迁时间表;化工集中区安全、环保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六个注重”、实施“八项工程”的总体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及江苏省万企升级行动计划(2011-2015年)要求,全面落实环保优先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省“十二五”石化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将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作为化工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强化行业日常监管,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强化工集中区规范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步伐。通过专项整治,使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和环保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化工行业逐步实现“由大变强”,安全和环境风险防范水平大幅提升,以创新驱动、高端制造、质量提升、品牌竞争、绿色集约为特点的转型发展得到全面推进。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严格项目准入门槛。

  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更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加强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审查。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对部分所需投资规模不大的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能源和生物化工类项目,以及采取化学方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规模限制可适当放宽。

  2.禁止在重点区域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3.严格执行化工项目“三同时”制度,化工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其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省辖市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5.各省辖市可将部分化工集中区外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环保安全措施较完善的重点化工生产企业,认定为重点监测点。对重点监测的企业,允许改、扩建项目,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项目。

  (二)推进化工生产企业的改造提升。

  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重点区域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加快迁出,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环保、安全和发展水平。

  1.继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等产业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

  2.搬迁重点区域化工生产企业。2014年年底前,在重点区域内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迁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重点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的风险程度,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安排,逐步完成重点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要制订和出台导向性政策,对主动搬迁退城、转产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2)提高装置本质安全水平。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保证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安全适用,满足对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的要求,涉及的安全仪表、监测监控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合格。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3)防范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2014年年底前,完成对在役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未经专业设计、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

  (4)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化工生产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自2013年起,没有实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1)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以及单产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重点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2)着力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推进化工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开展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治理,有效控制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3)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管理,确定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严禁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开展危化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制定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清单,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

  (4)强化点源污染治理。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稳定达标。对环保管理水平落后、治污水平低下、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并转。督促各化工生产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5)提升环境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化工生产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建立环境应急监控预警体系;组织企业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加强化工园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平台建设,提升园区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三)提高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水平。

  把化工集中区作为今后化工产业发展、提升的重要载体,不断提高化工集中区的发展和监管水平。化工集中区、重点监测点要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化工集中区规划环评经省环保厅审查,重点监测点报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办公室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重点监测点的数量,并严格管理。

  1.进一步做好化工集中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化工集中区要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别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批准后认真实施。规划包括“十二五”期间化工集中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并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保证。化工集中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化工园区规划(区域)环评满5年的,应及时开展园区规划环评或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半年内报相应环保部门,于1年内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查,逾期未报或未通过审查的,将对园区实施限批。

  2.加强化工集中区的布局规划,控制区域风险。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适当设置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距离未达要求的化工集中区暂停审批项目。化工集中区内企业在满足相邻企业安全距离的同时,应综合考虑区内企业总体布局和数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安全风险,严禁化工生产企业与劳动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混建。化工集中区要定期开展区域安全评估,提出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区域安全风险的措施和调整方案。编制或修订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3.加快化工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化工集中区要按照“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的要求,以有利于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应急救援为原则,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完善能源、环保、安全、交通等公用配套保障设施。要加强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2013年年底前,所有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要建成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专门消防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日常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门消防队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消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整合化工集中区的应急资源,提高化工集中区的整体应急处置能力。要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集中供热中心、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区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凡化工集中区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防治和事故隐患整改以外的建设项目。

  4.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化工集中区管理机制。化工集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应结合集中区规模及入区企业数量、性质、规模、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加强机构和人员配备,监督指导区内企业环保、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环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协调解决环保、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化工园区实施封闭式管理,加强对所有进出园区的货运车辆监督管理,杜绝无手续的危险废物进出园区。要整合各方应急资源,加强化工集中区应急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建立应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构建功能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响应体系。要建立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储罐、重点监控的危险工艺的实施监控,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5.组织开展对化工园区管理和运行水平考核工作。对省级化工园区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从规划、产业、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制定化工园区运行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省公布。考核结果优良的化工集中区,作为我省今后化工产业发展、产业转移的重点载体给予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化工集中区,要实行区域限批并限期整改。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化工集中区,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重组或撤消。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充实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地要进一步充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化工集中区建设以及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定期开展化工生产企业环保和安全专项督查行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条件,治污设施特别是污水处理厂故意不正常运行、超标严重、环境和安全隐患突出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偷排直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省级挂牌督办。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处理。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省级挂牌督办。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继续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的互动互促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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