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2-01075 分          类: 政府文件 其他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12-05-3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意见 主   题   词: 金融 贷款 企业 融资 支持
文          号: 苏政发〔2012〕66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12〕66号

  省政府关于加大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根基,离开了实体经济,金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江苏实体经济比重大、基础好、实力强,具有明显比较优势,这得益于金融的有力支持,也为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当前,在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我省实体经济在融资方面还面临一些矛盾和困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扣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自主创新的信贷支持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支持我省正在实施的转型升级工程。围绕产业优化升级“三大计划”、“万企升级”行动计划、“百项千亿”技改工程等重点,积极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信贷投入,使信贷资金更多投向能够提升产业层次、引领产业升级的新建和技改项目,促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积极支持苏南产业向苏中、苏北转移,对转移到苏中、苏北地区的产业项目和南北共建园区项目,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有效提升对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科技自主创新的信贷投入,保证科技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探索以贷款和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加强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建设,依托国家和省级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贷业务部。扩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覆盖面,支持科技企业集聚度较高的省级以上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科技贷款统计制度,确保科技贷款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

  (三)优先安排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农村信贷业务发展,重点支持种养殖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要优先安排,确保“三农”贷款增长率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长水平。

  二、不断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

  (一)保障重点骨干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按照“一企一策”的思路,加强对重点骨干企业的金融服务。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骨干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贷款保障;对在行业内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但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和财务风险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组织协调下,通过财务重组、组建银团贷款等方式,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化解风险。

  (二)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增加对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授权,开发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大力推广“阳光信贷”工程,增进基层银行与小型微型企业客户的互信互动。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增长率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长水平。

  (三)落实对外贸出口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办好出口买方、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并充分运用内保外贷、开具出口信用证、出口保函等方式,加大对外贸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出口形势较为严峻的电子信息、光伏、船舶、纺织服装等行业要给予重点支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争抓订单。要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提高出口信用保险限额满足率。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根据外贸企业需求提高结售汇制度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改进预收货款结汇制度,有序扩大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覆盖范围。

  三、着力解决重点项目的资金供需矛盾

  (一)强化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保障。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重,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项目建设。对条件成熟又事关全局和长远的新开工重大投资项目,特别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新开工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200个重大投资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接,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加大对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跟踪推进省转型发展汇报会签约项目和各市金融工作汇报会签约项目的落实情况,加快办理审贷手续,保证签约贷款及时到位。围绕沿海开发5年推进计划,加大对沿海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以及连云港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妥善处理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问题。坚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融资平台贷款处置原则,不搞“急刹车”、“一刀切”。在长期收益能够还本付息的前提下,允许融资平台项目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在符合政策投向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给予融资平台项目信贷支持,优先保证续建、在建融资平台项目特别是省级融资平台项目资金需求,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推广融资平台债务处置成功经验,通过项目增信、组建银团贷款、按照工程建设周期确定贷款期限等方式,稳定贷款存量,合理安排增量。

  (三)促进房地产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透明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并给予利率优惠。对于综合实力强、市场信誉好、资产负债率合理的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继续给予信贷支持,重点支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四、努力降低实体经济特别是企业融资成本

  (一)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倡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30%以内。严格执行监管部门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要求,合理进行贷款定价,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方式变相增加企业借贷成本。

  (二)改进为企业的金融增值服务。深入开展工业企业融资洽谈活动,创新活动方式,搭建零距离对接、高效率洽谈、低成本融资的合作平台。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派遣金融顾问,通过“量身定做”、“贴身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合作关系。各金融机构不得收取服务费而不提供、少提供相应服务,不得以“财务顾问费”、“咨询服务费”为名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五、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一)充分发挥股票期货市场作用。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增长,推动其尽快上市;支持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海外上市;力争“十二五”末全省境内外上市企业总数达到500家,比“十一五”末新增200家。支持南京、苏州、无锡3个国家级高新区进入新三板扩容试点,引导省内其他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做好与新三板的对接。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功能进行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加快做大做强。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二)扩大直接债务工具融资规模。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试点。组织重大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生态环境等重点项目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完善和推广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机制,增加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发行,探索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结构化债券融资等品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

  (三)鼓励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积极有序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着力引进海内外创业资本,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省辖市、省级以上高新区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以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探索建立科技产权交易中心,推动场外市场建设,改善企业股权融资环境。

  六、积极发挥担保和保险业的支持保障作用

  (一)健全融资性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融资性信用担保机制,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行为。扩大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深入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增强各级再担保公司资本实力,扩大再担保对“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覆盖面。

  (二)改善和深化保险服务。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大力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以及农机具、渔船渔民保险,不断提高高效农业保险比重。加强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建设,依托国家和省级高新区设立科技保险支公司或科技保险服务中心,扩大科技保险覆盖面。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分散文化产业项目运作风险。

  (三)发挥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积极吸引和鼓励保险公司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和大型龙头企业项目。引导和鼓励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在投融资功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七、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和创新

  (一)加快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服务网点,重点在苏北地区增设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强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尽快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扩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乡镇覆盖面。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中小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积极进行金融组织、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金融产品多样化程度和金融服务个性化水平。要注重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采取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两项资金”占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托理财、内保外贷等方式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拓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行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探索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的综合化金融服务模式。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八、强化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引导支持

  (一)提高货币信贷政策工具使用的针对性。灵活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各地实际,增加对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投放。科学评估货币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确保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与实体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

  (二)完善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监管政策。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不良率考核要求,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激励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

  (三)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落实和完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科技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合同2014年年底前免征印花税。2013年年底前,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及时核销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损失。

  (四)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省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系列奖补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继续通过财政贴息、给予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科技贷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力度,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和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补助。适当提高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加大对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力度。

  九、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切实加强金融监管。搞好信贷资金流向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坚决抑制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现象,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膨胀和自我循环。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建立层次清晰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和清算安排。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发挥和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功能,实行信息共享,推进监管协调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二)整顿规范金融秩序。有针对性地加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严格遵守金融法规政策的社会宣传和教育。采取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参与中介服务等创新举措,逐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的全面监测及有效监管,促进其依法合规经营。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在处置抵贷资产、进行破产清算等方面,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深入开展“诚信江苏”和“金融生态县(市)”建设,培养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进一步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业加快改革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创造良好条件。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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