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2-0127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2-04-28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主   题   词: 安全生产 生产 消防 非法违规行为 安全
文          号: 苏政办发〔2012〕77号
内 容 概 述: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在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27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在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范围

  以道路和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旅游为重点,在全省所有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重点内容

  (一)道路和水上交通

  1.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车夜间途经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接送学生车辆无照、无证运营的;

  5.商品运输车超宽超长、使用可伸缩车身运输车辆的;

  6.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7.渡船未持有合格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

  8.船舶未申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的。

  (二)煤矿和非煤矿山

  1.在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已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但未通过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2.“五证一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

  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5.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6.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以探矿名义实际从事采矿活动的;

  7.以矿山环境治理的名义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

  8.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设计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且未按规定报批的,或者边建设边生产的;

  9.爆破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的;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而继续进行开采的。

  (三)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消防

  1.新(改、扩)建工程和场所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手续的,非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等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检测质量的;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以及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4.生产经营单位反复发生妨碍消防安全疏散等消防违法行为的,消防设施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控制室设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或不具备相应技能的;

  5.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6.“三合一”场所未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设置的。

  (五)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充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六)旅游

  1.旅游企业未取得合法安全资质,不具备相应安全保障能力,不能履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的;

  2.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未选用有相应资质、运营规范的车船公司的;

  3.旅游管理和服务人员无相应资质的;

  4.景区、景点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责任分工

  (一)属地监管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违规行为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二)部门监管责任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主管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规行为承担指导监督责任。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无证驾驶、各类交通工具超载、超速运行和民爆器材、爆炸物品、剧毒等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大跨度厂房和仓库、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消防安全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道路运输、水上(湖区、内河)交通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无需取得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监督管理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等环节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矿山开采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江苏煤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指导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江苏海事局负责组织指导沿海、长江水上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教育、海洋渔业、农机、铁路、民航、电力等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四、方法步骤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5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订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排查近两年因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到位。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7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各地要对本地所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安全漏洞。要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各地、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9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若干个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按规定于9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并上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深化协作。根据国务院要求,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史和平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志忠、省安监局局长王向明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见附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依法依规,严肃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整治,依法严惩一批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生产经营建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

  (三)严格问责,跟踪问效。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严肃查处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对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因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彻查严处。要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地区,要按照规定上限追究责任。

  (四)精心宣传,深入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我省即将开展的第19个“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播发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迅速掀起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支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热潮。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引导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

  (五)统筹兼顾,力求长效。要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全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大检查结合起来,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抓好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制订长效措施,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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