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2-0133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科技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2-10-22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江苏省基层科技创新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苏政办发〔2012〕182号 主  题  词 科技创新 考核
内容概述 转发省科技厅、统计局《江苏省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7]16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218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江苏省基层科技创新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统计局《江苏省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2日

  

  

江苏省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省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2〕46号),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扎实推进基层科技进步与创新,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引导基层树立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理念,以建设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创新型园区为目标,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工程,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性原则。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力求从创新投入、创新绩效、创新环境以及企业创新等方面,全方位反映各地实施科技创新工程、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情况。

  (三)操作性原则。设计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时,充分考虑统计资料的可获取性,尽量选用符合国家规范,以及数据易采集、可量化、能对比的指标。

  (四)衔接性原则。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在指标选取、进度安排和目标值确定上,注重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科技创新工程以及国家创新型园区和创新型城市等指标体系相衔接,以便于相互比较印证,最大限度发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协同效应。

  二、考评范围

  全省县(市、区)、乡镇和科技园区,适用期限为2012-2015年。具体包括:全省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创新型园区考核评价;全省县(市、区)创新发展水平的测评;全省各县(市、区)、乡镇和科技园区创建省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创新型园区的评价。

  三、考评方法

  (一)指标监测。每年第三季度对上一年度基层科技创新进程进行监测。

  (二)评价方法。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采用设置权重的办法,对实现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达到90分以上、单项指标实现程度达到80%以上,即为实现。

  (三)结果使用。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监测结果,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报省政府审定后发布,直接作为省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创新型园区考核评价结果,同时,作为县(市、区)创新发展水平的评价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评价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工作,切实加大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力度。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科技厅会同省统计局负责汇总、审核全省报表数据资料;省各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相关报表数据资料;省辖市科技和统计部门负责审核全市县(市、区)、有关园区报表数据资料;各有关县(市、区)科技和统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乡镇、园区报表数据资料;各县(市、区)、有关乡镇和园区负责填报有关报表数据资料。

  (三)落实激励措施。依据考核评价结果,省科技计划与经费将重点支持基层创新发展较快的地区。支持省创新型园区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吸引科教资源入园,加强前瞻技术研发,加快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创新型县(市、区)建设标志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支持创新型乡镇建设特色产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产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同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每年表彰一批创新型园区、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推动基层科技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附件:1.江苏省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江苏省基层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文件下载及相关附件:苏政办发〔2012〕18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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