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11-00277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11-09-1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企业 省级 收益 国有
文          号: 苏政办发〔2011〕134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11〕13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的通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方案

  一、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全部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省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机构是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审核、汇总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三)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企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使用资金;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

  三、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当年年底前对本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做出预测,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以收定支”原则,支出按照当年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布置所监管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四)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

  (五)省级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批复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再批复至所监管企业。

  四、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和征收标准

  (一)收入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2.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省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5.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二)征收标准

  1.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母公司合并报表中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基数,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征收;

  2.省属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征收;

  3.省属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4.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全额上缴;

  5.其他应上缴的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时间

  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在次年8月底前征收入库。

  六、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减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内的微利企业,可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减免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减免。对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的企业,由企业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减免。 

  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使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依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统筹安排,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

  2.改革成本支出;

  3.监管、审计支出;

  4.其他支出。

  八、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和监督

  (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有关机构和部门组织上缴。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企业,应按规定将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至省级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使用,根据省人大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和审计。

  (三)拨付给使用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为财政资金,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四)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因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六)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11〕134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