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23 11:18 字体:[ ]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

              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0〕2号  2010年8月20日

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意见》的精神,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退出长江航运市场,规范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拆解、改造(简称“拆改”)管理及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拆改以及补贴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拆改是指在我省注册并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实施范围内的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拆改。

  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对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用于安排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将船舶拆改的船舶所有人。

  第五条 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江苏运政在线业务平台面向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发放实行网上审核,为管理者提供船舶信息和过程控制管理支撑,为船舶所有人提供申请、查询和监督服务。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各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和补贴资金管理。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负责船舶拆改及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核准,船舶拆改现场监督和完工验收工作,拆改船舶建档和管理;负责船舶拆改工作组织实施和进度调控;负责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补贴资金的申请;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机构,落实“一门式”服务制度,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八条 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补贴资金财政财务管理,申请中央补贴资金,落实地方安排的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审核、发放、清算、监管及财务档案管理。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及财务档案建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确保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顺利实施。

  鼓励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门式”服务,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实行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网上审核同步进行、互为补充的审核管理模式。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有关船舶证书等有效证件,向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同时在网上登录相关申请信息。对初审合格的,填写初审意见后,按照网上审核操作要求将电子材料及时发送、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初审不合格的,填写初审意见后,及时反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在《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电子材料网上发送、纸质材料移交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在电子、纸质材料上签署意见后,返还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将电子材料网上发送、同时将纸质材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材料核准,纸质材料集中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受理非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船舶所有人为法人的,可由代办人持法人委托书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二条 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后,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与船舶所有人签订《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承诺书》,并由船舶所有人按要求实施拆改。承诺书应当载明船舶拆改方式、时间与地点,补贴数额、补贴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拆改现场监督。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进行拆改前,监督人员应及时到拆改现场,对船舶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进行审验确认,拍摄拆改前实船照片,并出具船舶拆改前审验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应及时收回船舶的资料和证件,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船舶拆改完工后,监督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拍摄完工后拆改现场照片,并编制《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完工报告书》。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拆改完工的船舶相关证书、申请书、审批材料、现场监督报告、完工报告书等资料整理建档留存。

  第十六条 船舶在本省异地拆改的管理监督工作,原则上由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负责,出具船舶异地拆改委托书。船舶所有人应持《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表》、《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承诺书》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到异地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型办和船厂联系落实拆改事宜。

  异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后,应当按规定做好现场监督,编制《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完工报告书》,并将现场监督报告、《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完工报告书》移交给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船舶拆改、现场监督、完工报告书制作、拆改档案管理等工作要求及操作规范按照《江苏省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意见》及实施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制定的《江苏省船型标准化工程工作指南》、《钢质挂桨机船拆解现场监督管理程序》、《江苏省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船舶拆改完工后,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补贴标准准确测算补贴资金,填写《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通过船舶拆改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将纸质(一式4份)、电子材料传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船舶所有人资格及申请补贴资金相关材料,按补贴标准准确核算,在《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签署补贴资金发放审核意见。船舶所有人领取补贴资金时,应在《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领取补贴资金人栏签名盖章(手印)。补贴资金发放后,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船舶拆改信息管理系统上登录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将《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2份)返还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船舶所有人船舶拆改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异地定点船厂拆改的船舶补贴资金的审批、发放仍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领取补贴资金时,船舶所有人应携带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拆改完工证明、《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表》、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单位公章、私人印章,到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补贴资金领取手续。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领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外,船舶所有人属于法人单位的,必须同时携带法人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必须同时携带经公证处公正的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将《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表》、《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府补贴资金发放审批表》原件以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作为支付补贴款的原始凭证入账,建立长期财务档案。委托代领的,还应在上述原始凭证附件的基础上增加委托书原件、法人登记证和委托人、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 计划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及标准,并结合本年度船舶拆改和补贴资金支出情况、下年度的船舶拆改意向,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年度船舶拆改的数量及所需要资金数额等内容。省交通运输厅对年度拆改计划平衡后,会省财政厅审定并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承担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年计划于每年1月10日前填报《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用款申请表》。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部预拨补贴资金及地方预算资金,结合各市船舶拆改数量及资金需求等情况,下达年度拆改计划,向有关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船舶拆改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船舶拆改量超出当年计划的,由各设区的市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并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当年下达的补贴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补贴实施期限到期后,由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要求对该项资金进行统一清算。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支出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包括补贴资金支付明细表,领收补贴资金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名称、补贴数额等)核实上报省财政厅和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于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保证广大船舶所有人利益。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落实专项责任人,设立专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虚报冒领,确保补贴资金准确发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财政主管部门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应当每年组织对船舶拆改和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在船舶拆改过程中,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本办法,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各级管理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船舶所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要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严格依照承诺书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内船舶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第三十五条 对列入年度拆改计划、未按期拆改的船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海事(船检)机构在年度核查、年审时,可以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拆改,对船舶所有人在船舶未完成拆改前不予新增运力。

  第三十六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未完成年度拆改计划的,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20日起实施。

  附件1—1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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