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7 10:35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49号  2009年4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监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由于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本质安全水平较差,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1.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 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等要求,把好市场准入关。化工建设项目的核准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要将安全审查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安全审查。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省安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批办法,并严格执行。

3. 强化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各地要按照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继续抓紧开展化工集中区的清理确认和环评审批,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完善化工集中区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号)要求,加快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提高集中区应急救援能力。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集中区安全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对集中区内企业实施集中监控的有效办法,提高区域安全防范能力;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保证集中区内整体布局合理,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此外,各地要积极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工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化工产品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

4. 继续关闭和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进一步关闭和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化工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加强检查验收和跟踪督查,确保关死关实。对实施搬迁的企业,要加强跟踪协调,督促企业按计划进度实施搬迁,并确保安全搬迁。

二、强化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晰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员工。要制订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自2009年起,在全省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6. 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定期、分级检查等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和长期化。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自2009年起,全省化工生产企业要全面实施聘请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制度。

7.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0年底前,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氧化、磺化、加氢、重氮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8.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其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要重点用于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包括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的赔偿限额标准不得低于每人30万元和每次事故100万元。

9.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要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和应急预案,聘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试生产期间,要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数量。已建成投产的企业,严禁违反相关规范、标准,擅自改变现有平面布局或增加其他装置、设施和建筑物,确保企业内部安全间距符合要求。

10. 加快提升企业安全技术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控制仪表连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现有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充装装置要进行压力自动化控制改造,完善防泄漏措施和应急措施,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含独立充装单位),应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

11. 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区、库区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和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重大危险源以外的其他固定危险源,其涉及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也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检测报警和监控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校验。

12.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规定的学历层次要求和从业经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在2009年年底前按规定条件调整到位。

13. 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或关键装置、设施,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有困难的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三、强化措施落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14. 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标准,认真审核,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准入门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完成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涉及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和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15. 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地区化工企业数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化工生产企业实施抽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合理调动和分配本地区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改进和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突出对重点企业和高危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研究制定针对乡镇(街道)特点、简明实用的检查方法和内容。各级安监部门应于每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计划,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16. 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利用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在2009年年底前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并按有关规定实现全省统一监控。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罐车中推广采用阻隔防爆技术,防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

17. 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

18. 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化工专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要引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要加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发挥专家在参与行政许可审查、执法监督检查、政策决策咨询和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9. 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县(市、区)要在安监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