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7 10:31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54号  2009年4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以改善供水水质、扩大区域供水服务范围为重点,着力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饮用水水质容易受到上游客水污染和本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特别是前一段时间,苏北部分地区发生饮用水源污染导致供水中断的事件,再次敲响了饮用水安全的警钟。为进一步加大饮用水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建立部门联动的水源保护机制,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扎实推进第二水源和区域供水建设。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源整治,依法严格限制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项目,坚决关闭对水质有威胁的重大污染源,严格控制污染源及排放,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预报,加强对排污口建设的监管,抓好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水量供给。加强环保、水利、建设部门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检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检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检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告知、早处理。

二、进一步加快饮用水设施建设

  按照“原水互备、清水联通、井水应急”的原则,对具备单独可控条件的城市,在两年内建成第二水源或备用水源,配套建设必要的取水、净水设施和输水管道,实现净水厂之间的原水互供;对受当地水源条件限制不具备建设第二水源的城市,近期要按照满足居民和重要用水户生活用水量的需求,通过与相邻城市清水管网联通或开采深井水等方式建设应急水源,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需要。各地要加大输水管道和供电设施建设投入,保障原水供应的连续性。向城市输水的主管道原则上应敷设两条,重要供水设施的供电应采用双回路。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加快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推广深度处理和膜处理技术,提高供水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地区,要抓紧提出强制性技术措施,制定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供水水厂、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完善配水系统,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增强供水的稳定性。深入实施区域供水规划,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以城带乡扩大镇村受益范围,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覆盖面。对目前区域供水不能达到的地区,新建乡镇水厂要选择优质水源、先进制水工艺,已建农村供水设施要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管网更新。

三、不断加大饮用水水质监管力度

  完善供水水质监管方式,形成企业自检、政府及部门监管、行业监测、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水质监管体系。供水企业必须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和省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标准检验方法,对原水、工艺过程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实施全过程监管,增加可快速检测的出厂水质的检测频率,按照水质报告制度定期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供水水质情况,严格把好出厂水水质关,确保不达标的自来水不出厂、不进管网。供水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供水水质行政督察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供水水质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公布水质情况,加强对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水质监管。卫生部门要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实际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政府实施水质监管、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供水水质监管公平、公正和公信。

四、切实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饮用水安全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执行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定期组织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联合开展水源地保护及饮用水安全检查,近期重点排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管理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要于2009年年底前编制完成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加强专业化抢险救援队伍建设,认真做好应急演练,进一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纪律,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水质情况等信息,让群众知情,争取理解和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