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7 10:25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62号  2009年5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校园是人员高度集中的场所,校舍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我省先后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工程,消除了积存的危房,改善了中小学办学条件,并建立了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全省中小学校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大增强,基本满足了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同时也要看到,按照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对照国家新的抗震设防标准,我省部分地区中小学校舍建设和改造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极端重要性,依法履行职责,建立高效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要发挥专业部门的技术支撑作用,科学制订校舍安全标准,深入细致进行校舍排查鉴定,依法依规拟定工程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做好技术指导,严格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要切实加大投入,规范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到位、不留缺口,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要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确保任务到校、责任到人,确保这项利国利民的重大教育工程取得预期成效。

                  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切实保证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目标任务

  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使中小学校舍成为最安全、最让家长放心的地方。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对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二、继续开展中小学校舍排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标准的要求,在已有应急排查工作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中小学所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系统掌握每一座校舍的安全信息,形成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全面系统的校舍安全档案。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省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为各市、县(市、区)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省建设厅要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统一的排查、鉴定、加固技术导则,印发各地执行,并帮助任务重、技术力量不足的地区开展工作。

三、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

  各市、县(市、区)要坚持以规划为先导,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城乡建设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留守儿童食宿条件改善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切实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制定详细并切实可行的三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实施目标、实施项目和时间进度,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完成。组织教育、建设、地震、国土、水利、公安消防等部门,在排查鉴定基础上,制定每栋校舍需要加固和防灾避险的实施方案。

四、分类分步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各市、县(市、区)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定不再保留的低标准校舍,必须确保拆除。完善校舍防火、防雷、防台风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地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以及洪涝灾害、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省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保证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校舍改造和建设。新建校舍要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教育部门要严格把关。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加强校舍日常维修管理,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

五、认真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省根据工程实施的实绩对经济薄弱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大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不得向群众集资,不得让学校负债。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按规定享受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严格实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校舍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跨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法承担责任。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流、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与评估。

七、切实加强对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真正把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省政府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统一进行部署,成立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提出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各市、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进行备案督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校舍安全工程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市级政府要统筹协调本地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前一阶段省组织校舍抗震隐患应急排查工作基础上,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对校舍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和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配备适应管理要求的校舍管理人员,提高校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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