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9-01181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9-05-0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主   题   词: 项目 省信息办 电子政务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 建设
文          号: 苏政办发〔2006〕35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转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6〕3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

  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2006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政府机关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优化重组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向社会和公众提供规范与透明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建设网络基础设施、购置计算机或存储设备、开发或购买软件等动用资金数额超过100万元的,及其相关事宜。电子政务项目分为:新建或拟建项目、续建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以下简称:运维项目)。

  第四条  凡是动用省财政资金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位)电子政务项目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负责对新(续)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概算提出审批意见;对新(续)建项目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对其他项目实施相应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对通过省信息办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资金审批、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省信息办审批意见和省财政厅资金安排,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省信息办要及时将项目审批、实施情况向省政府报告,重大项目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审批流程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协调”原则

  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金”字系列、省信息化专项规划和省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电子政务项目。

  技术标准必须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信息办认可的技术标准,未经认可的企业标准和其他标准不得使用,禁止没有标准的随意建设行为。

  省信息办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国家要求、省信息化专项规划、省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结合申报的项目内容,制定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和支持重点。省信息办负责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绩效优先”原则

  促进网络资源、信息资源、软件和人才资源整合。跨地区、跨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应使用江苏省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对社会服务的项目应最大限度利用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江苏”平台。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以信息共享为新(续)建的重要依据,并向省信息办指定的机构提交数据交换接口资料,未预留数据接口的系统原则上不得新建,已建成的必须进行相关改造。跨地区、跨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由省信息办按规范办法确定的机构统一建设和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制定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时,要坚持 “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方针,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精细化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便于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七条  一般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3月10日前向省信息办递交下一年度的电子政务工作计划,拟建和续建项目要同时递交项目建议书,运维项目要报送项目状况说明书和预算清单。

  (二)省信息办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年度计划、拟建项目、续建项目和运维项目进行初审,对具有共性的设备和软件提出集中采购计划,对项目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或书面评价,并于5月10日前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对不能安排的项目必须说明理由。项目申报单位要积极做好初审配合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编制新(拟)建项目或续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运维项目编制申请书),并编制采购目录及运行维护计划,一并在5月30日前报送省信息办。

  (四)省信息办依据初审意见及有关规定,对报送的可行性报告或申请书进行复核。7月底前,对通过复核的项目发放《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预审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预审合格通知书》)。未通过复核的退还项目申报单位,年内不再复核。

  省信息办根据省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预审合格项目清单。

  (五)通过复核的项目凭《预审合格通知书》,随部门预算同步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信息办报送的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将预审合格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结合财力情况统筹考虑。

  第八条  特殊申报程序使用规范:

  (一)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在前一年度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申报的,可以启动特殊申报程序;

  (二)同一事项、单个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启动一次特殊申报程序;

  (三)经省政府批准或授权省电子政务建设协调指导小组批准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程序。

  第九条         特殊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省信息办提交启动特殊申报程序申请书;

  (二)省信息办根据特殊申报程序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申报程序;

  (三)对同意启动特殊申报程序的,省信息办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报送指定材料;

  (四)省信息办收到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项目申报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会审意见及时调整项目;

  (五)省信息办对通过会审的项目发放《预审合格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据此申请财政资金。 

  第十条  属国家安排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如需省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国家申请的同时,按上述有关程序向省信息办申报;不需要省财政资金配套的,须将有关情况抄送省信息办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监理、审计和验收等管理制度,推行计算机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建和监理,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二条  新(续)建项目在获得财政资金安排后,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建设进度计划报送省信息办;项目结束前,每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季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表》(以下简称:《进度表》)报送省信息办。

  第十三条  新(续)建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向省信息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测评与风险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省信息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报告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程进度组织项目实施,年底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省信息办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对逾期不改的,省财政厅将冻结资金。

  第五章 效果评估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效果评估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执行。效果评估内容包括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推行政务公开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等。

  第十七条  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省信息办在项目筛选时,对拟立项项目组织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初审的依据。

  第十八条  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省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今后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省信息办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应用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和支付运行维护费用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效果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由省信息办会同省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以虚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报单位,暂缓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

  (一)未按年度计划完成项目进度的;

  (二)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度表》的;

  (三)没有通过验收的;

  (四)在电子政务项目专项审计中问题较多,且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五)采用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技术标准的;

  (六)拒绝向指定的机构提交数据交换接口资料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资源共享或拒不执行省信息办协调会议决定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原则和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动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6〕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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