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11 16:02 字体:[ ]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苏价农〔2009〕34号 2009年2月10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发行等五部委《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地要在加强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宣传的同时,对今年夏粮生产及价格走势作一次专题调研和预测分析,并于5月20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局农价处。

  今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启动,待省政府统一部署后另行通知。

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90元、92元、95元,比2008年均提高13元。鉴于早籼稻播种在即,请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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