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8-0020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8-09-2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规范 中外文 标志 服务设施 工作
文          号: 苏政办发〔2008〕99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开展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8〕9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省国际化发展需要,展示文化江苏、法治江苏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现就开展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对照的准确、规范和协调,制订统一的中外文对译规则和相应标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逐步推进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化,为营造国际化的城市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作出贡献。2010年上海世博会开幕前,全省所有参展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达到规范要求,各省辖市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基本规范。

  二、实施范围

  (一)道路指示(警示)等服务设施,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港口等服务设施,出租行业名称及服务设施。

  (二)宾馆、饭店及旅游景点(区)服务设施。

  (三)文化、体育场馆服务设施。

  (四)医疗卫生行业服务设施。

  (五)金融行业服务设施。

  (六)邮政、电信行业服务设施。

  (七)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服务设施。

  (八)其他具有提示和引导作用的标志与设施。

  公共场所涉及上述内容的标志和设施需要同时使用中外文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中外文双语译写规范标准。地名标志上的罗马字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标准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不得采用外文拼写。

  三、工作步骤

  (一)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分别开展本地本行业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使用现状调查,调查情况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语委办,同时提供详尽的需要制定英译规范的中文文本。

  (二)省语委组建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译写专家委员会并开展工作,2009年8月底前完成首批公共场所中英文双语译写规范标准的制订和发布,2010年底前完成其他方面译写规范标准的制订和发布。

  (三)2010年4月底前,省语委牵头、省外办等相关部门参与,完成对上海世博会江苏各参展单位规范中外文双语标志情况的督查;省语委牵头、省文明办等相关部门参与,完成对各地规范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情况的抽查。

  四、管理职责

  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工作由省、市按照各自职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省语委负责中外文双语译写规范标准的制订及其实施的协调管理,省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译写规范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语委负责本辖区内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化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环节告知管理相对人规范使用中文和外文的要求,并督促其实施。城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应将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情况纳入执法内容。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8〕9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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