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8-00136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土地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8-04-02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京沪高速铁路江苏段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征地 用地 工作 建设 拆迁
文          号: 苏政办发〔2008〕18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做好京沪高速铁路江苏段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8〕1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京沪高速铁路

  江苏段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京沪高速铁路江苏段建设顺利进行,现就做好征地拆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京沪高速铁路江苏段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各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铁路办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征地及报批材料的技术性、业务性工作,协调有关手续的办理;省建设厅负责规划衔接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占用林地批准手续;电力、广电、电信、信息产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三电”和其他管线的迁改工作,交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建设和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

  三、征地拆迁(含大临用地)所需费用省、市各承担一半。省级承担的费用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筹措,市级承担的费用由沿线各市政府筹措,征地拆迁费用要按期足额到位。要切实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各项补偿安置费用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四、临时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用地位置和用地规模。大临用地由省铁路办、沿线政府、建设管理单位协调落实。工程结束后,要确保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用途,确实难以恢复的要按照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占用耕地不能复垦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的补偿及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和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由各市政府负责。

  六、办理建设用地所需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8〕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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