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8-00119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8-12-22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主   题   词: 住房 市场 房地产 购买 政策
文          号: 苏政办发〔2008〕133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8〕13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最近一个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制定落实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房地产业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坚持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实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原则,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廉租住房筹集进度,提高从住房市场投资收购廉租住房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完成三年目标任务。各地要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廉租住房投资收购和开发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投资收购廉租住房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省财政继续安排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廉租住房建设,对任务完成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二、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允许建设单位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对该项贷款优先予以保障,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下浮10%。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问题。

  三、全面实施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把改造危旧房(棚户区)作为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推进。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城市重点片区危旧房(棚户区)拆迁改造任务,使城市危旧房居民的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认真落实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对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先安排危旧房改造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城市危旧房改造片区的居民购买住房,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鼓励支持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城市新增人口、新就业人群、拆迁安置户的自住购房需求及其他人群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给予鼓励支持。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暂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限制;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政策。

  五、认真落实住房转让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活跃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市场。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合理调整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根据住房实际需求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确定年度住房建设规模、各类住房建设比例及项目布局。积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通过信贷、税收、土地政策和行政措施等,积极引导支持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增加其市场供应数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进一步完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停执行核价要求,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主要以容积率和套型面积为依据。

  七、调整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进一步健全市场化拆迁评估体系,全面建立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参照系的拆迁评估制度。在充分尊重被拆迁群众安置方式选择权的基础上,通过阶段性增加货币化补偿安置奖励等政策,引导被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商品住房市场供应比较充足、安置房尚未开工建设以及超期过渡被拆迁户较多的城市,可通过市场招标采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置被拆迁家庭。

  八、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合理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积极争取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可采取特殊信贷政策和措施,保障项目按期建成。

  九、切实改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服务。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遇到的困难,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开发企业,各类建设规费上交时间可适当延期。指导帮助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项目规划设计。加大对各类涉房企业经营和服务收费的清理力度,规范垄断企业服务收费行为,降低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本。

  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加大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力度,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制度,加强市场研判,准确把握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认真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风险排查,研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预售款使用、项目建设和交付等房地产开发经营环节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因市场变化带来的矛盾和纠纷。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根据国家部署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8〕13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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