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7-00189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其他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7-09-3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主   题   词: 化工项目 苏北地区 项目 化工 新建
文          号: 苏政办发〔2007〕122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

  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环保厅  省安监局

  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  2007年9月)

  为统筹兼顾化工产业的地域适宜性、产业集聚性、生产规模性和环境安全性,体现从严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要求,现就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速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防止污染严重的化工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三年专项整治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推进苏北地区化工产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门槛。苏北地区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设备、土建、环保及公用工程,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各类化工项目。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须达到25%以上。

  三、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现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程序,严禁分拆项目后违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新建核准制化工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备案制化工项目,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依照准入规定和权限核准、备案项目后,应将项目核备文件及相关附件及时抄送同级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负责确认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收到。备案类化工项目在项目备案并且完成环保、土地等相关批准手续后,由省辖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会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三年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期间批准建设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逐项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项目批准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产。严禁不具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的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批准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

  四、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空间布局。新建化工项目一律进入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禁止在区以外新布点化工项目。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将批准通过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名单、范围等上报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时,应当严格执行。

  五、鼓励苏北地区发展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具有区位特色的化工项目。根据《江苏省沿东陇海线产业带建设总体规划》、《江苏省沿海开发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专项规划,鼓励苏北地区投资建设海洋化工产品、高附加值石化后道产品、盐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等,提升苏北地区化工产业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省有关部门制定发布苏北地区禁止建设的重污染化工产业名录,并适时修订。

  六、适用范围及其他事项。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新建项目外,在苏北地区以扩建、搬迁、改造等方式批准、建设的各类化工项目,凡是在项目所在地形成新增产能的,均按本意见执行。项目涉及的安全评价、节能评审等其他工作,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文件下载: 苏政办发〔2007〕12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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