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7-00182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信用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7-09-03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主   题   词: 担保机构 中小企业 担保 信用担保 风险
文          号: 苏政办发〔2007〕110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7〕110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

  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省中小企业局  2007年8月)

  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现就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担保机构实力

  (一)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使市、县(市)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1亿元和3000万元以上,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融资担保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

  (三)鼓励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兴办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担保公司;鼓励发展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的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优势互补,促进担保机构做强做大。

  (四)省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要进一步完善经营模式,通过再担保、参股等方式,发挥放大功能,分散担保风险,体现政策导向,促进市、县(市)担保机构信用增级,提高担保能力。根据省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省财政逐步增加其注册资本金。

  二、规范担保机构运作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财务管理,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保持担保资产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担保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等金融业务。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节能环保、扩大就业的各类中小企业。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担保审批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的服务;要积极创新,不断推出有特色的担保品种,扩大担保覆盖面,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优良的服务。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单笔在保余额和单户在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所有者权益的15%,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根据贷款企业的贷款原因、现金流量、企业经营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等,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合理确定反担保措施和方式,适当放宽企业的反担保条件。对小企业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不能提供全额有效资产抵(质)押的贷款担保,可委托开展第三方资信评级,采取资产抵押和个人(企业)信用相结合的反担保措施。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要重视收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有条件的可建立受保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库。

  三、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确立业务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信用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发挥各自优势,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十一)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为促进我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桥梁作用,省、市、县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全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的给予适当补助,对再担保给予支持。

  (十三)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并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十五)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担保机构争取和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五、加强服务和监管

  (十六)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苏银监局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金融办、财政厅负责省担保公司业务的指导和考核。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十七)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十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

  (十九)建立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十)建立担保机构业务考核制度。担保机构定期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各级主管部门依据当年累计担保金额、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代偿、小企业担保金额等指标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扶持的依据。

  (二十一)建立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风险控制、资金运用等经营状况,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帮助担保机构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二)省、市信用担保协会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搭建服务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组织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咨询,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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