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7-00183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土地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7-09-1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出让 土地 情况 使用 专项清理
文          号: 苏政办发〔2007〕114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7〕114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

  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

  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审计厅  2007年9月)

  经国务院同意,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下发了《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决定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清理的总体要求

  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项清理,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规范土地审批和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查处并纠正土地审批、土地出让以及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腐败问题。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四部一署通知要求,各市要对本辖区内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附图是否标明宗地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二)供地方式的合法性。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使用权范围、是否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三)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或江苏土地市场网)公布;出让底价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宗地的出让价格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是否低于底价;签订出让合同是否规范。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征收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擅自减免或同意缓交土地出让收入;是否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2005年、2006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供地后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况;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是否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供地后是否存在改变建设要求、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有无经济适用房用地改变为商品房用地的行为。

  三、专项清理的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清理采取地方自查与省有关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市、县进行自查自纠为主,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督查指导。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2007年9月15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近年来国家和省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宣传专项清理的重要意义、范围和内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此基础上,各市根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对专项清理做出具体安排。

  (二)自清自纠阶段(2007年9月16日—12月31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市县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清理,对供应的土地,逐宗从供地前规划到供地后建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清理,梳理、排查存在问题,根据下发的文件表格(见附件)中的有关内容,逐一核查,如实填写,及时汇总、分析。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查清问题,制定并抓紧落实整改措施。

  (三)重点抽查阶段(2007年11月1日—2008年1月31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市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所辖县(市)总数的1/3。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将根据各市工作进展,对各市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期间,各市要做好接受国家四部一署专项清理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7年12月1日—2008年1月28日)。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各县(市)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产生原因,采取措施和对策建议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各市对所辖县(市)专项清理情况进行验收,写出专项清理情况报告,连同各项统计表于2008年1月28日前报省专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专项清理工作,涉及部门多,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为确保我省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建立专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确定专项清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专项清理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抓紧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加强协调,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清理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注重工作实效。围绕是否将应当出让的土地作划拨处理,是否将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的定价以及收支是否合法合规、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用途等规划条件四个主要环节进行清理。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注意通过清查用地单位的财务账目,发现有无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要逐一通过查资料、核账目、看现场等方式,对照检查宗地审批手续和供地方式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吻合、档案资料与土地实际利用情况是否吻合、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与财政部门实际收取数额是否吻合、土地出让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吻合、用地单位实际使用情况与国土资源部门用地要求是否吻合,务求搞清真实情况。

  (三)认真整改纠正。各市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清理,防止出现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专项清理不认真、不按规定整改和纠正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和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专项审计工作,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违纪案件;要加强与各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注意发现和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案件;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宗地供应情况登记表

  2. 划拨用地统计表(200  年)

  3. 协议出让用地统计表(200  年)

  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统计表(200  年)

  5. 2005—200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统计表

  6. 2007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统计表

  7. 专项清理期间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文件下载及其附件:苏政办发〔2007〕11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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