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7-0018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卫计、妇女儿童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7-08-3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 动 意 见 的 通 知 主   题   词: 人口 发展 计划生育 申报 工作
文          号: 苏政办发〔2007〕106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 动 意 见 的 通 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7〕10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

  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

  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

  县(市、区)活动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2007年8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办发〔2007〕17号)精神,现就“十一五”期间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考评指标

  (一)年均计划生育率达98%(淮北农村地区年均90%)以上;

  (二)孕前—围孕期保健率达90%以上;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或趋于正常;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达85%以上;

  (五)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六)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达到规定标准;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基本兑现;

  (八)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三、参考指标

  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平均预期寿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失业保险覆盖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分别达到《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江苏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规定的“十一五”期末指标。

  四、评审办法

  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工作,分为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定和命名表彰四个阶段。申报单位必须在申报前一年内没有发生因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不当造成致人伤残、死亡恶性案件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且参考指标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一)县级申报。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自查,符合条件的从2009年起向所在市申报。

  (二)市级推荐。各市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省推荐。

  (三)省级评定。省里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考核验收(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对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的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命名表彰。根据省级考核验收和公示结果,对达到标准的申报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命名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3年对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进行一次复查,重点检查政府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绩效和群众受益等情况。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称号。

  五、组织领导

  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 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计划,层层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工作。各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全省创建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创建市级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等活动。各地要以创建工作为契机,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性机制,不断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文件下载:P02012070444548375768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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