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7-00030 分          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含住房)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7-04-0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主   题   词: 农村 改革 财政 乡镇 工作
文          号: 苏政发〔2007〕35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07〕35号 

   

  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苏发〔2006〕1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经过六年来的农村税费改革,我省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等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各种税费,初步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和乡村债务化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明显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通过农村综合改革,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有利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有利于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公共服务,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有利于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二、明确农村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或用更长一些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综合改革与推进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农村综合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配套衔接起来,加强领导,积极探索,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当前,农村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此带动农村的各项改革。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扩大试点工作,为全面推开农村综合改革提供经验。

  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总的要求是: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站所设置,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乡镇政府职能配置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与乡镇财政供给能力相协调,重点强化以下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科学技术、市场信息、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服务,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做好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开展农村扶贫和社会救助等工作,推进农村平安创建,强化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主法治,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保障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要合理设置乡镇机构,大力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健全农村公益性服务体系。要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间的协调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鼓励分流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乡镇富余人员,按照规定做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不得以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办法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为基层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要以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总的要求是: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要做到:不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各级政府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责任,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校舍安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和校园规划。要加快教育部门自身改革,提高教育资源利用效率。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人事制度,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建立健全鼓励城镇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和特设教师岗位制度,促进城乡教师交流,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和农村义务教育整体水平。

  要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的要求是:通过改革,建立保证乡镇基本运转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所需财力的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经费保障能力。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支出责任,应由县级承担的支出,不得转嫁给乡镇,也不得要求乡镇配套资金。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各级财政支出要更多地向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卫生、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方面倾斜,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土地收益用于农村的比例要有明显增加,使公共财政更多地覆盖农村,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要坚持分类指导,深化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已经开展“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的县(市、区),要做好巩固、完善、提高工作;其他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积极推进改革;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乡镇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规范财政管理。

  四、扎实推进国有农场、农村公共卫生、金融等相关改革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在继续落实全面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基础上,免除国有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负担,将免除负担的好处直接补贴给农场职工。从2006年起三年内,农场内部承包费标准不得提高,农场职工承包地和基本工资不得减少,农场职工社会保障和农场农业服务水平不得降低。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场职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发放农场职工负担权益明白卡,农场职工对卡外收费有权拒付并举报。

  在重点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的同时,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原则,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要加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农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要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安全监管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要求,深化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稳定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

  五、稳妥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高度重视和稳妥开展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健全和落实对县乡政府制止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考核制度。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债务扎口管理、债务预警、政绩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乡镇和村级组织行为,坚决制止新债。要组织审计、财政、农经、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务,对债务进行认真审核,合理划分债务类别,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数额。要区别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顺序,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要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运用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和资源,支持乡村推进化解债务工作。继续抓好并扩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试点。

  六、创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要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机制约束,推进基层民主,健全法制保障,创新农民负担监管机制。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继续巩固专项治理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工作的成果,重点加强对农业排灌水电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经营性费用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村级三项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除法律规定外,严禁政府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村账乡代管”制度。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要抓紧修订《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将农民负担监管纳入法治轨道。

  认真做好取消农业税的相关后续工作。取消农业税后,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尾欠暂不清收。市、县(市、区)财政要继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薄弱乡镇保运转的财力缺口给予补助。

  改革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办法。涉农补贴资金要全面实行“一折通”发放,防止截留、挪用涉农补贴或以补贴资金抵交农民上交费用,将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七、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改革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把握改革的方向,统筹规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继续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队伍,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加强指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7〕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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