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30 14:56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

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87号  2007年7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

 

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类型的社会组织。近几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我省民间组织发展迅速,社会作用不断增强。但从总体上看,民间组织发育还不够成熟,民间组织发展状况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民间组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也亟待加强。为促进我省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新时期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培育民间组织加快发展,积极发挥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对民间组织加强管理和监督,实行分类指导,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作用显著的民间组织体系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法制健全、规范有序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要求。一是重点扶持公益类、服务类民间组织。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重培育发展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二是增强民间组织社会参与程度。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各类民间组织,扩大民间组织发展规模,改善民间组织运作机制,拓展民间组织服务领域。三是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培育民间组织加快发展,逐步优化民间组织的功能、结构和布局。同时,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监督,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民间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引导民间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四是推动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公民依法参与民间组织事务,民间组织依法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活动,民间组织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开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分类指导

(三)强化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服务功能。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维权、协调和中介服务功能,重点培育新兴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服务于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商会)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鼓励、扶持学术性社团发展,通过学术团体等平台建设,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四)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多元化发展。进一步改变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社会认可度低的状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农业等领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显著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

(五)鼓励发展基金会等慈善类民间组织。积极弘扬慈善文化,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举办慈善事业,创新慈善基金募集和运行机制,培育慈善品牌,有效扩大我省慈善公益资金规模。优先扶持发展非公募性慈善类民间组织,不断提高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完善慈善类民间组织公益服务功能。

(六)积极培育基层民间组织。不断探索基层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和方法,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等基层民间组织实行登记或备案的双轨管理,简化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用。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三农”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社区民间组织服务功能,提升社区自治水平和社区服务品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建设。

三、扶持和培育民间组织发展

(七)增强民间组织社会服务功能。适应社会需求变化,重点加快培育和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推动民间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及各部门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应逐步将服务性事务、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活动,授权或委托相应的民间组织承担。凡政府委托民间组织承办事务的,原则上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加强社区民间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

(八)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把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提供必要条件。采取购买服务、项目招标、财政补贴等方式,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多渠道筹集扶持发展基金,支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慈善类民间组织等重点领域的民间组织加快发展。民间组织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在开办、运营、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订。在加大财政扶持的同时,鼓励民间组织拓展筹资渠道,增加公益积累,壮大自身实力。

(九)落实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税务部门保障民间组织享有会费收取、政府委托培训等项目的税收减免待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享有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

(十)大力开展民间组织理论研究。鼓励、支持我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民间组织研究机构,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指导我省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四、规范民间组织管理

(十一)健全民间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引导民间组织进一步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自律机制。加强民间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推行民间组织诚信服务制度,增强民间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民间组织涉外活动和涉外项目管理,规范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二)加强民间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逐步优化民间组织领导成员的年龄、知识结构。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要求,确需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社会团体、基金会负责人由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的,其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2届,届满后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规范民间组织财务管理。民间组织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全省统一制定、使用会费、接受捐赠、财务结算等民间组织专用票据。推行民间组织财务收支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便于政府部门、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广泛监督。制定民办教育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合理回报办法及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确保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调用民间组织的合法收入和财产,不得向民间组织摊派和集资。

(十四)加强民间组织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引进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推进民间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加强民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民间组织从业人员的应有待遇。加快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发挥志愿组织和人员的作用,规范志愿服务行为。

(十五)建立民间组织激励机制。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绩效评估,建立民间组织诚信记录档案。将民间组织公益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制定民间组织奖励制度,及时表彰民间组织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强化对民间组织的监督

(十六)健全民间组织监督体系。完善民间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规范标准考核、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加强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工作。对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颁发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公安部门不得准予刻制印章,银行不得准予开设银行帐号,物价部门不得准予收费核价,各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和刊播广告。

(十七)加强对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建立全省民间组织数据库,推进民间组织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健全监控网络和预警体系,充实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力量,增强执法监察能力。依法查处民间组织违法行为。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履行社会服务功能、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民间组织,要依法及时注销或撤销;对未经登记或备案擅自开展活动,或者撤销后继续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民间组织提供支持、资助和其他便利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着力改进和完善管理体制

(十八)进一步落实双重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在扶持民间组织发展的同时,对其申请登记、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捐赠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十九)建立民间组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各业务主管单位间信息交流报送、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强化登记管理机关综合协调能力,加强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的管理合力,提高综合治理和应急反应能力。

七、加强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加大民间组织管理协调力度。各地应把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二十一)加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机构队伍建设。适应民间组织发展的新形势,充实加强各级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各地要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保障相应条件,确保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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