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5 11:17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31号  2007年10月2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若干意见

(省卫生厅  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1月26日发布,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区域确定《标准》指标实施期限。《标准》规定了106项水质指标,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其中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最迟于2009年7月1日实施,南通、扬州、泰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最迟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最迟于2011年12月31日实施。

  二、认真制定水质非常规指标实施计划。《标准》规定的106项水质指标中共有非常规指标64项。各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非常规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并报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备案。从2008年起,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对各市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推动各地如期实施全部指标。

  三、切实加强对供水安全的管理。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安全供水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督促、指导各供水单位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真执行《标准》,做好水质检测和数据报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各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督察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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