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08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导向作用
  1. 在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2.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3. 新建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为主,限制30万千瓦机组,严格控制13?郾5万千瓦机组。定期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备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用电厂,减少发电量计划。
  二、健全价格杠杆调节机制
  4. 重新核定发电企业煤耗,按照分机组社会平均煤耗标准核定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热电联产企业,降低其上网电价。
  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含农作物秸秆、沼气、垃圾发电),其上网电价可高于煤电价格,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
  继续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水泥、电解铝、电石、烧碱、钢铁、铁合金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峰谷分时电价范围由城镇居民用电、工业生产用电逐步扩大到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用电等行业,同时在发电侧实施峰谷分时电价。
  5. 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费之间的差距。加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饮料、洗车、洗浴等耗水量大的行业实行限制性水价。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
  6. 工业用地进行生产性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应调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不到规定容积率的,按差幅增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7. 对包装材料、容器实施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材质分类认证标记,按照垃圾分类、可回收再利用等制定不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8. 建立节能奖励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效果奖励。
  9. 对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重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10. 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
  11.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2.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13. 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工程渣土、江河湖泊淤泥、污水处理厂污泥等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14. 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15. 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有关扶持政策。
  16. 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强节约工作综合管理
  17. 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须定期开展能源平衡测试,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能源管理人员,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18.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年度土地供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年度用地计划。建设用地在批准后1年以上、2年以内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的,依法强制收回。
  19. 凡年用水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企业(单位),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定合理用水计划。
  20. 未建立节能监测机构的市要按《江苏省节能条例》和《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
  21. 从2006年开始,每年7月底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各地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万元GDP电力消费量等指标。实施目标责任制,将能源节约指标逐级分解,签订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据此政策,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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